第十三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详解】本条是关于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应当恪守的相关义务的强制性规定。
本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这款规定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不得随意更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保险公司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S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条例》第38条)。
2.投保人必须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可以在具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中选择一家投保,但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这里的“其他条件”是指除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的任何其他要求。
本款规定实际是从合同内容的角度再次强化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不可选择性和强制性,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内容本身的自由决定权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制,这也是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目的—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而潜在的受害人并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因而有必要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进行相当的限制。
本条第2款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这一规定主要针对投保人虽然对保险公司具有选择权,但其选择权行使的前提是:对于是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没有选择权。因此,在实践中,具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在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方面仍然具有较大的主动权。本款即是为避免保险公司滥用这种主动权而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它要求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以外,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也不得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当然,保险公司可以采用正常的推销方式向投保人推荐、销售各类商业保险产品,但不得借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之机,强制投保人购买商业保险产品,尤其不得以购买某种商业保险产品作为签订强制保险合同的条件。《条例》第38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本款规定对于维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目的顺利实现,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违反本规定的处罚】
281人看过
-
第十一条【交强险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242人看过
-
交强险条例解释之交强险合同变更义务
477人看过
-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六条【交强险保险条款、费率制定和审批原则】
294人看过
-
如何解释交通强制保险条例第6条
266人看过
-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六条【施行日期】
293人看过
保险公司是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及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通过收取保费针对不同业务范围对不同群体提供保险保障业务的实体公司。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能便是分散被保险人风险,给予经济补偿,同时通过收取保险费进行相关营利。... 更多>
-
交强险中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应承担哪些义务重庆在线咨询 2022-06-141、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2、投保人应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3、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4、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
-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一条交强险赔偿原则四川在线咨询 2021-09-04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
交了强保险后,交强险保险公司的义务有些哪些呢?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281)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对人身伤害给付保险金是保险公司应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赔偿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保险标的及其相关利益的损失、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信用保险中权利人因义务人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等;二是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引起的各种必要费用,包括被保险人为防止保险标的的损失进一步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
第三人强制险第三人交强险强制保险的区别山西在线咨询 2022-06-13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以上三项限额的20%计算。
-
受益人、被保险人、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是谁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09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