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法律法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5:02:48 351 人看过

发文单位:云南省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迪政办发〔2008〕62号

发布日期:2008-5-19

执行日期:2008-5-19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机关严格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迪庆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迪庆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主体

州人民政府负责全州范围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日常监督工作。

二、监督范围

各县(区)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单位,都要接受州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重点是涉及国计民生领域具有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单位。

三、监督内容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1.是否存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按时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

2.是否存在超越和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形;

3.是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是否存在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损害许可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对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

1.是否存在超越和滥用职权,违法实施收费,下达罚没款指标或自行收缴罚款、不使用法定罚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罚没单据,滥用强制措施的情形;

2.是否存在违反法定处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罚明显失当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或不依法使用执法证件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不执行政府法制办发出的《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及其他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四、监督方式及具体要求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强化执法公示,建立举报制度。各行政执法单位都应将本单位执法监督电话和州人民政府执法监督电话(8226766)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凡是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的重大处罚决定(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金额的;责令停产停业的;吊销许可证或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拘留10日以上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州法制办备案审查。

(三)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由法制办牵头、监察局配合,对我州境内的行政执法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州人民政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云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听取审查行政执法工作报告。每年年底,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将全年执法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州法制办,州法制办应认真审查。

(五)认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统一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在岗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云南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并按规定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执法证年审。对培训不合格或不符合执法条件以及不按规定进行执法证年审的,由州法制办吊销执法证,取消其执法资格。

(六)调阅有关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或因工作需要,有权调阅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资料,行政执法单位应积极配合。

(七)对有关重点问题由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五、奖惩

(一)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州人民政府或所属工作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二)行政执法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1.不按本实施方案要求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或重大处罚决定,经催报仍不改正的;

2.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的行政执法检查拒不组织实施的;

3.不按期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经催报仍不改正的;

4.对州法制办发出的《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拒绝执行或不予答复的。

(三)行政执法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执法违法或执法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违法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3.不按法定执法权限、程序履行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如实提供情况、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检举人、控告人或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故意刁难的。

对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移交有关机关按照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处理。

(四)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2.执行监督检查公务时,未出示法定证件的;

3.违反规定,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的;

4.执行监督检查时,徇私舞弊,不秉公办事的;

5.泄漏工作秘密,未对举报人尽到保护义务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应按本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好监督工作。各行政执法单位应积极配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认真接受监督检查,使我州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

云南省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2日 15: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执法监督相关文章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与行政诉讼制度的通知
    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万州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与行政诉讼制度》已于2005年3月17日万州区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万州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与行政诉讼制度一、为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依法执政能力,深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及时发现本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区政府决定在行政诉讼中推行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负责人出庭参与行政诉讼制度。二、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受理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一)以区政府为被告或第三人的案件,区政府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庭参与应诉;(二)涉及部门重大案件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出庭应诉;(三)涉及部门一般案件的,可由部门分管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出庭应诉;(四
    2023-06-06
    391人看过
  •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执法职责的公告-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日期:2006-10-25执行日期:2006-10-25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56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省编办共同清理审查,现将省级57个行政执法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执法依据、执法职责予以公告。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ОО六年十月二十五日附:省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执法职责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边防总队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统计局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煤炭工业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审计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消防总队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云南省文
    2023-04-24
    290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规划督察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琼府办〔2007〕39号发布日期:2007-5-15执行日期:2007-5-15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城乡规划督察员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五月十五日海南省城乡规划督察员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强化城乡规划层级监督,形成快速反馈、有效监督和及时处理的督察机制,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关于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政府向市、县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对各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督察。由省建设厅负责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督察员应本着“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的原则,不妨碍、替代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正常的行政管理工作,切实有效地开展督察工作。第四条督察员主
    2023-04-22
    99人看过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股份有限公司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4日实施日期:2002年4月4日)废止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体改委拟订的《云南省股份有限公司审批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试行。我省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授权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审批。公司设立和运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体改委反映。云南省股份有限公司审批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公司及公司分立、合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变更事项的审批。第三条公司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第四条云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是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审批公司
    2023-06-09
    231人看过
  •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行政执法投诉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律法规
    文号:濮政办〔2010〕106号发布日期:2010-10-11执行日期:2010-10-11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濮阳市行政执法投诉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十月十一日濮阳市行政执法投诉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全市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濮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均可依照本暂行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制机构投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第四条受理和处理行政执
    2023-04-24
    225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免征农业税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郑政文[2005]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免征农业税的通知》(豫政(2005)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党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在全省免征农业税。这充分体现了省委、省人民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实践。免征农业税后,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免征农业税的工作力度和督导力度,通过建立和完善村级经费保障机制和五保户供养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改革措施等,巩固减轻农民负担成果,切实把党的惠民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农户,确保农民群众得到实惠。二、积极做好配套改革工作(一)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要转变政府职能,整合事业站所,精简机构人员,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
    2023-06-07
    348人看过
  • 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无线电广播电视台站行政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丽政办发(2008)28号发布日期:2008-3-25执行日期:2008-3-25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省属驻丽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广播电视无线电台站的管理,消除无线电干扰隐患,切实保障2008北京奥运会期间全省民航无线电导航、铁路无线电调度和广播电视播出安全,根据省无委《关于开展全省无线电广播电视台站行政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云无联(2008)2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定于2008年3月至7月开展全市广播电视无线电台站行政执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成立市广播电视无线电台站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郭松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陈泽全市无线电管理处主任蒋松市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副局长万红伟市教育局副局长成员:桑振华市无线电监测站站长王仲恭市教育局电教馆馆长和岁武丽江电视台副台长朱斌七○四台台长张学成市无线电监测站副站
    2023-04-24
    50人看过
  •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合政办〔2007〕23号发布日期:2007-5-23执行日期:2007-5-2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12月22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通过研讨、培训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学习《条例》,全面准确地把握其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自觉维护法律权威,确保政令畅通。今后,各级政府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或向下级政府及其部门部署、检查工作时,要增加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内
    2023-04-24
    165人看过
  • 鸡西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案卷检查办法-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7-12-15执行日期:2007-12-15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质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促进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执法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不越权执法,处罚公正。第三条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审核、许可、确认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法律、法规对审查和办结时限未作明确规定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逾期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2023-04-24
    226人看过
  •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迎接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号:鲁府法函[2005]6号发布日期:2005-3-18执行日期:2005-3-18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局),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执法检查已经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工作计划。省人大常委会将委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与)组成执法检查组,于2005年10月对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同时对《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条例)进行“立法回头看”检查。为迎接省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迎接检查的组织领导行政复议法施行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行政复议工作仍然存在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把该项法律制度列入执法检查,充分体现了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高度重视和
    2023-04-24
    116人看过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74号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监委、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省总工会等部门负责)。(二)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总工会参加)。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建设厅、省总工会参加)。(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省安监局、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煤炭局、省监委、省总工会分别负责)。(五)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参加)。三、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六)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劳动保障厅、省监委、省财政厅、省法制办、省农业厅分别负责)。(七
    2023-06-09
    52人看过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做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做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做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为掌握全市行政和事业性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遵照市政府领导的意见,将对市政府各部门现行收费项目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整顿,对上级明令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立即停止收费。请各部门接此通知后,在去年清理的基础上,对本部门(包括所属的行政、事业机构)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再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并按附表的内容要求做好统计,经本部门主要领导审签后,务于5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凡不如实填报、漏报的,将视为放弃收费项目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也要对本县、区的收费项目清理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附件:行政和事业性收费项目统计表二○○五年五
    2023-04-24
    399人看过
  •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避免重复建设,提高信息化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数字温州”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由市政府根据财力统筹安排,投资建设资金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市级财政行政事业经费预算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用于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具体包括下列工程项目:(一)各类政务信息化工程;(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三)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信息化工程;(四)其他应纳入管理的信息化工程。前款所列工程是指以计算机技术、数据库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处理、存
    2023-06-10
    422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博州政办发〔2008〕54号发布日期:2008-5-30执行日期:2008-5-30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50号)要求,现将换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一是根据各县市、各部门实际或机构调整情况,需要重新依法确认资格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三是确认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
    2023-04-24
    404人看过
换一批
#治安处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治安处罚法 知识导航
    展开

    行政执法监督指的是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对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规范进行监察与督促,并且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活动。特征之一是它是对行政机关各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专门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的监督。这些机关内部的某些... 更多>

    #行政执法监督
    相关咨询
    •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产假的法律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2-07
      国家法定产假休息98天,符合地方条例规定的可延长产假三个月。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1-2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作为考核所属工作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将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定期报告本部门或者本行政区域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第54条什么内容4条什么内容?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12
      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对许可机关实施的听证、、拍卖、考试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对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活动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
    • 《重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22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6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五日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伤预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行政机关、权力机关、检察机
    • 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的规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7-22
      1、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