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随着住房公积金在归集、支取、管理、贷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逐渐曝光,这项实施了十几年、已帮助3000万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的制度,正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新浪网新闻中心近日联合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57.9%的人认为公积金在缓解中低收入者“购房难”方面“没什么帮助”,认为“非常有帮助”的仅占4.3%。世界银行最新一期《中国经济季报》亦表示,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是使收入较高的家庭受益。
许多专家和民众开始质疑:这样一项制度,究竟是雪中送炭还是锦上添花?如果它没有真正关照到最需要它的中低收入者,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三桩“罪责”遭诟病
《中国青年报》报道称,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公积金缴存本应是“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但在现行制度安排下,反而是收入越高受益越大,收入越低受益越小,人为加大了收入差距。据了解,各地、各行业公积金个人缴存数额相差悬殊,高的月缴存额数千元,低的只有一二十元。这种安排,甚至使它成了部分垄断企业的变相福利和“避税港湾”。在全国很多地区,一些效益好的电力、通信、煤炭等垄断行业,有些人甚至还把住房公积金当作第二份工资,因为每月缴存数额比普通员工当月拿到手的工资还多。
《中国新闻周刊》报道称,尽管和“三险”一样,住房公积金也是一种强制性社会福利,但未能享受到这项福利的人并不在少数。据建设部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6138.5万人,仅占在岗职工人数的58.4%。这个数据还不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农民等目前尚未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的群体。记者调查发现,不仅有许多私营、民营企业没有参加到公积金体系中来,就连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也实行“二元模式”:对正式编制内员工缴纳公积金,而对聘用员工不缴纳公积金。
《经济参考报》援引央行《2004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称,截至2004年底,除去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外,全国住房公积金仍有资金2086.3亿元“沉睡”。另据建设部资料显示,至今年5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为69.8%,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为45.5%。除了沈阳市和湖州市等少数地方超过了80%,相当一部分省区市个贷率较低,海南等四个省区市更是低于20%,个别管理中心和分中心甚至没有发放过个人贷款,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性作用没有得到发挥。社科院尹中立博士在接受采访时说,按照现在公积金贷款所规定的贷款额度,在北京、上海等地买不到什么房子,因此公积金起不到太大作用。
体制“漏洞”是病根
《法制晚报》报道称,国家关于公积金管理的规定并不少,比如有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建设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等等。但是,各地目前的公积金具体实施细则尚未出台,而在具体操作中大都沿用一些单位内部的规定以及约定俗成的做法。遇到问题和纠纷后,内部做法到底有多大的合法性?如果诉诸法律程序,是否会被法律机关采信?而这些问题答案的不明确,势必会给身陷纠纷的当事人带来困扰。
《南方都市报》发表文章指出,我国公积金制度挟美好愿望而出生,但却成长为今天的“问题少年”,其间所发生的偏差正印证了目前管理所出现的巨大体制性漏洞,其中最严重的问题在于公积金管理中心偏离了委托人的身份,而以半官半商的身份,利用职工融资之钱低效率运作,甚至为一己生利。在许多地方,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和贷款发放,实际上均由“中心”负责办理,一个事业法人在从事金融运作,既无监管者――虽然表面上有建设部门、财政部、审计署、银行等数个监管者,也无透明度可言,可谓一言九鼎。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低效与腐败也就可想而知了。
《中国房地产》发表文章指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本来是服务于市场经济的,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却不用市场经济的办法调节其营运机制,这是公积金现存弊端的根本原因,也是全国公积金机构调整工作难以推进的原因。有关部门希望通过机构调整形成集约化、规模化管理,继而形成住房公积金在市场经济中的自我良性发展,但这种努力由于调整目标不到位,没有适应形势发展、建立起区域化的资金营运体制,加上管营一体的格局没有打破,一切的一切造成结果差强人意。
《上海证券报》发表文章指出,巨额资金在一个封闭的运行空间里,内控机制如果失控,很容易出问题。在管委会发挥不了应有作用的情况下,公积金往往容易被政府意志甚至个人意志所左右。挂靠在某个系统下的公积金,很容易出现实际所有人缺位和直接监管方与自身利益纠缠不清的行为。因此,必须要有独立的责任人,这是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根本。在这方面,新加坡做得非常成功。新加坡实行中央公积金制度,只有一个独立的公积金局负责管理。由于责任人明确,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运行安全高效,在居民购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后来新加坡“人人有其屋”计划提供了主力资金。因此,我们的公积金制度改革,应该学习借鉴新加坡的成功经验。
《新京报》发表社论称,由于政策和制度方面的原因,公积金制度在运行中虽有很大成绩,也有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政策和法律上加以完善,在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则方面,均作合理、细致安排,对与公积金有关的各类义务主体实施合理、全面的硬约束。针对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强制力不足和覆盖率偏低问题,应当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的义务,并规定违反此法定义务的公法性责任,重点保障未被覆盖的职工群体的相关权益;针对一些单位为其“正式职工”过高缴存公积金的福利腐败问题,可以规定公积金缴存以其工资为基数,实行超额递减比例,并实现最高额限制;针对需要重点保障和扶助的中低收入者,可以实施差别性的借款利率或者财政贴息保护。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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