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拍卖的原则内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2 21:23:33 268 人看过

强制拍卖的原则

拍卖优先原则

所谓拍卖优先原则,是指执行法院在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分时,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原则上采用拍卖这种方式。拍卖具有公开性、公平竞争性、国际性等特点,各种竞买人通过举牌竞价的方式公开拍卖、不仅有利于卖出高价,实现拍卖物价格的最大化,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而且有利于杜绝暗箱操作,防范执行人员滥用执行处分权侵害被执行人利益。相反,变卖措施则缺乏公开性、透明度和竞争性,程序上也比较随意,不仅不利于执行财产卖得最高的价格,而且容易导致权力滥用。正是基于这种考虑,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四十六条明确提出了“拍卖优先原则”,强制拍卖被提高到优越于变卖的地位。拍卖规定第二条强调人民法院在处理被执行的财产时,应当把拍卖作为首选方式,实际上再一次重申了拍卖优先原则。

当然,拍卖优先原则的适用也有例外的情形存在。《拍卖规定》在坚持拍卖优先原则的同时,允许采取简便经济的变卖方式迅速作出处理,变卖成为拍卖优先原则的必要补充。

及时拍卖原则

按照执行不间断原则,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应当迅速及时采取拍卖措施,此即所谓的及时拍卖原则。及时拍卖原则是《拍卖规定》的亮点之一,符合民事执行的效率取向,意义重大。

现行法律制度下,由于查封、扣押基本无期限限制,加上拍卖变卖期间扣除在执行期限之外,导致一些法院执行案件严重迟延,经年累月没有得到执行。一些执行人员存在等待心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财产后,迟迟不予拍卖变价,导致被执行人长期无法处分其财产,财产价值贬损,于当事人双方都不利。

为了贯彻及时执行原则,《拍卖规定》要求执行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应尽快确定拍卖期日,不能间隔时间过长,务求查封期日与拍卖期日之间保持合理的、适当的时间距离,不能像以往那样过长。查封、扣押财产后,执行员没有必要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民诉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因为在拍卖日之前或者拍卖开始之前的任何时间,被执行人都可以履行债务(《拍卖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二十二条)。从这个意义上说,《拍卖规定》对民诉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作了限制性解释,或者改变了第二百二十六条的立法原意,以达到执行程序与时俱进、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

不过,及时执行也要适度,不能操之过急,不能要求执行法院查封之后立即进入拍卖变卖程序。确定拍卖期日时,应当与查封期日之间保留适当的时间:对于动产而言,至少7天;对于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至少保留15天(《拍卖规定》第十一条)。原因有四:债务人有时间筹措现款清偿;提前发布拍卖公告,让更多的人知悉拍卖的情况参与竞买;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提出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的时间;其他债权人有申请参与分配的机会。

委托拍卖原则

法院委托拍卖与自行拍卖是法院行使强制执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的两种方式,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二百二十六条首次正式确立了法院的司法拍卖权。《执行规定》第四十六条要求,“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拍卖规定》第三条指出,“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再次强调了委托拍卖原则。应当说,委托拍卖已经成为目前法院强制拍卖的主导方式。

理论和实践中对于法院委托拍卖存在着不少有争议的、模糊的认识,比如法院委托拍卖究竟是民事法律行为还是司法行为?法院要不要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法院撤回拍卖委托时要不要依据该合同向拍卖机构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委托拍卖程序是否适用1996年拍卖法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买受人的原因而致使拍卖无效或买受人无法取得拍卖物时如何处理?等等。针对上述问题,《拍卖规定》作出了比较明确的回答。

1、民事执行中的强制拍卖权属于人民法院司法强制执行权的组成部分,必须由法院来行使。法院行使强制拍卖权的方式有多种,可以由法院自行主持拍卖(如法国),无拍卖师参加,执行人员即为拍卖人员;可以由法院聘任或委托拍卖师具体实施拍卖活动,但由执行法院监拍,受聘的拍卖师成为法院强制拍卖中的拍卖辅助人,其行为构成强制拍卖程序的一部分;也可以依海事诉讼中的拍卖,由执行机构通过组织拍卖委员会作为法院执行机构的延伸,对执行法院负责,受其监督,其行为视为执行机构的行为(《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十四条)。《拍卖规定》采取了聘任或委托拍卖师进行拍卖的做法。

2、基于强制拍卖权的独占性和不可分割性,聘任或委托拍卖师进行拍卖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司法授权行为,拍卖机构成为法院的辅助人,拍卖成为法院执行活动的延伸。这不同于民法上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而委托拍卖则属于法院单方行为,执行法院与拍卖机构之间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拍卖机构不得与法院讨价还价,也不能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拍卖师只能在执行法院授权范围内实施司法拍卖活动。法院只需出具委托拍卖函,或者出具聘任书即可,拍卖师必须在法院的监督下具体实施部分拍卖行为。法院依《拍卖规定》第二十条撤回拍卖委托时也无须向拍卖机构承担“违约责任”,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拍卖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3、执行法院的强制拍卖权并非来自债权人的授与,而是国家权力体系中一项独立的司法强制权,其法律渊源不在于拍卖法,而是民诉法或强制执行法。因此,强制拍卖程序不能直接适用拍卖法,而首先适用民诉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拍卖前先评估原则

对拟拍卖的财产,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以及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可以不进行评估(《拍卖规定》第四条)。评估的目的一是帮助执行法院准确地确定拍卖物的价值,避免出现估价畸高畸低的情形。评估的另一目的是便于法院依据评估价合理地确定拍卖物的保留价,因为按照《拍卖规定》,拍卖应当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保留价;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拍卖规定》第八条)。

拍卖穷尽原则

强制拍卖有利于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最大化,但在拍卖出现流拍并且拍卖已明显无望的情况下,如果不对法院拍卖的次数加以限制,就会严重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也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使法院执行的效果大大降低。因此,《拍卖规定》第二十七条确立了动产两次拍卖即视为拍卖穷尽的原则,第二十八条确立了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三次拍卖即视为拍卖穷尽的原则。拍卖穷尽原则有助于执行法院从已明显无变价可能的执行程序中解脱出来,因此可以认为是对执行法官和执行人员的一种制度上的保护措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13: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强制拍卖相关文章
  • 《拍卖规定》对强制拍卖的制约
    《拍卖规定》赋予并保障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在强制拍卖过程中,在是否进行强制拍卖、是否进行财产评估、如何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等重大事项上的优先选择权,在强制执行法律制度的完善与程序构建上都有重要的意义。一是制度设计者从程序的角度弱化执行程序中的职权主义色彩,引入当事人主义的理念,赋予并保障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及执行债权人或有关权利人在涉及他们重大利益问题上的选择权或决定权。当然这种决定权是不完整的,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后,要经执行法院审查确定,笔者认为执行法院的审查确定应当是形式意义的,着重于《拍卖规定》第三、四条的评估拍卖机构的相应资质。对强制拍卖或是强制变卖、是否评估、以及评估拍卖机构的确定这些强制拍卖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以往的有关拍卖的规则并没有赋予当事人这种选择权或决定权。二是有利于保障执行程序的公开。让双方当事人、其他执行债权人或有关权利人对事关他们利益的重大问题或关键环节行使
    2023-06-08
    220人看过
  • 【强制拍卖】法院强制拍卖的房产办证
    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的房产办证需提交材料:1、房屋所有证权;2、裁判书复印件;3、裁定书原件;4、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5、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法院经办人执行公务证原件及复印件;7、拍卖成立确认书;8、法院拍卖委托书复印件;9、拍卖广告;10、房改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时除以上材料外,另提供上市交易准入证、产权界定卡复印件。办事程序:1、当事人凭以上材料到办事窗口领取房地产买卖契约申请审批书;2、当事人及法院经办人持填写后的买卖契约、申请审批书及其他需提交材料送交办事窗口,经工作人员审核后,预约时间到房屋现场勘查评估。(现场勘查评估时当事人须到场)3、工作人员内部作业。4、当事人交纳契税及手续费。5、约定时间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收费标准:房屋用途交易服务费契税评估费土地出让金住宅6元/㎡(双方各半)4%(买方承担)1999年8月1日后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契税减半征收0.5%(卖方承担
    2023-06-08
    497人看过
  • 拍卖原则及拍卖保留价的确定
    拍卖的一个问题中,需要注意哪些具体的关键呢?拍拍卖的一个优先原则是怎样应用的呢?主要的关键是如何落实的呢?按照固定,拍卖的主体需要如何呢?拍卖原则:所谓拍卖优先原则,是指执行法院在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分时,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原则上采用拍卖这种方式。拍卖具有公开性、公平竞争性、国际性等特点,各种竞买人通过举牌竞价的方式公开拍卖、不仅有利于卖出高价,实现拍卖物价格的最大化,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而且有利于杜绝暗箱操作,防范执行人员滥用执行处分权侵害被执行人利益。相反,变卖措施则缺乏公开性、透明度和竞争性,程序上也比较随意,不仅不利于执行财产卖得最高的价格,而且容易导致权力滥用。正是基于这种考虑,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四十六条明确提出了拍卖优先原则,强制拍卖被提高到
    2023-04-24
    326人看过
  • 【强制拍卖】强制拍卖中委托人的特殊性
    强制拍卖中委托人的特殊性在强制拍卖中,委托人虽然是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并不是拍卖财产的所有者,亦不是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所有者的代理人,其委托拍卖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处分,从而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可以说,强制拍卖只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措施的一种,人民法院对之享有审查拍卖机构的选定(第七条)、予以监督(第三条)、确定公告范围(第十二条)甚至是决定中止拍卖(第二十一条)等权力。相较于私法领域中的拍卖,委托人必然是财产的所有者,而其委托拍卖的目的也不仅限于偿还债务,可以是诸如实现财产的价值、用以应急需要等多重目的,而且其并不享有强制拍卖中人民法院作为委托人所享有的广泛权力。
    2023-06-08
    177人看过
  • 拍卖次数限制以及原则保护
    资产拍卖是通过竞卖方式将资产公开出售。一般是专门从事拍卖业务的机构受委托人的委托,通过竞买人出价或应价竞争,将资产公开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从经济学上考察,资源是稀缺的,民事执行资源亦不例外。这种民事执行资源的稀缺必然导致个案公正和执行效率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因为如果在某个案件上或某个程序中花费的人力、物力过多,无疑意味着其他案件中相应的人力、物力就可能减少。衡平个案公正与执行效率,必要时为了实现整体的效率追求而有可能放弃对个案公正的追求。因此,如何对稀缺的民事执行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是有效发挥民事执行功能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事执行制度设计上必须关注的问题之一。为此,《拍卖规定》中对拍卖次数作出限制,即对动产的拍卖以两次为限,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拍卖则以三次为限,之后仍然流拍又不能以物抵债,又不适合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就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将财产退还被执行人。这一方面是为了使民事执行机构有更
    2023-04-24
    414人看过
  • 拍卖师的工作内容
    拍卖师或称注册拍卖师。为主棰拍卖活动的主持人职业资格称号。拍卖师主要职责是主持拍卖会,同时也会参加拍卖会的策划工作,以及制定拍卖营销策略。其实大家看到的拍卖师在拍卖会上主持竞价,只是整个拍卖过程的最后阶段,实际上拍卖师的工作远远不止这些。首先,拍卖师要参与标的的搜集、委托合同的签订,同时要详细了解拍品的情况,这样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在主持竞价的时候才能让买家们充分了解拍品,以便于出价。接着,拍卖师要参与招商,这是拍卖各环节当中比较复杂的一项工作。通常拍卖公司发布信息的渠道有媒体公告等多种方式,买家并不是越多越好,而是与拍卖品越对路越好。所以,一个优秀的拍卖师对拍品应该有良好的把握能力,在进入拍卖会之前,就应该能够预测哪些拍品会受到追捧,能够大致估算每件拍品的最大价值,甚至清楚每件拍品的潜在买家会是谁。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五条规定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等院校
    2023-06-08
    138人看过
  • 内蒙古宏法拍卖会拍卖规则
    第一条本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买方和卖方须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第二条竟买人应在拍卖之前凭身份证或护照填写并签署登记表,交付押金领取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竟买人。第三条本公司在拍卖日前编印的拍卖品图录或以其它形式对拍品的作者、来历、日期、年代、尺寸、质地、装裱、归属、真实性、出处、保存情况和估价等提供意见性说明的文字和图片材料,仅作参考意见。竟买人应在拍卖日前先对竟买的拍卖品原件进行审鉴,并对自己所竟买的拍卖品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条拍卖品一经售出,买受人须不场签署《成交确认书》付款并领取拍卖品,对成交价较高的拍卖品,若买受人确有困难,应当场交付不少于成交价30%的定金、其余款项从拍卖日起七日内一次付清后,方可领取拍卖品。逾期未付清者视而不见违约、定金不退。第五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付给本公司成交价
    2023-06-08
    91人看过
  • 强制拍卖中拍卖人的法律地位
    强制拍卖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的公权力,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执行根据,在执行机构的主持下,遵循一套特殊的程序所实施的强制性变价活动。强制拍卖这一执行措施在50年代即见诸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审判和执行的文件中,当时法院可以委托拍卖行拍卖,亦可自行拍卖。1958年随着拍卖行在中国大陆的消失,法院的强制拍卖也逐渐销声匿迹。到1982年新中国颁布第一部民诉法典《民事诉讼法(试行)》时,法院执行过程中的变价方式也仅有变卖一种,而拍卖踪迹全无,因而该法典对强制拍卖未予规定。但法院的审判实践,尤其是海事诉讼迫切需要拍卖这种兼具公开性、透明度、竞争性和国际化的变价方式,于是最高法院1987年8月下发的《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中对变卖作了扩张性解释,认为民诉法上的变卖涵盖了对扣押船舶的拍卖。而此时,拍卖业在中国大陆开始复苏,全国各大、中城市相继成立了专业拍卖行,人民法院开始利用这一形式
    2023-06-08
    236人看过
  • 破产企业拍卖的内容
    企业破产拍卖流程:1、经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有管辖区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2、法院宣告破产;3、由清算组或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拍卖公司拍卖;4、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法院确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一、劳动争议法院的判决书执行按照法律规定,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的,法院有权利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实践中是否采取拘留措施,需要由法院裁量。民诉规定: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
    2023-03-12
    129人看过
  • 强制拍卖有限制吗
    实行强制拍卖,需要明确一个基本问题:哪些标可以强制拍卖,哪些标的不能强制拍卖?强制拍卖的标的,是指依法被国家执法机关用来委托拍卖企业进行强制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强制拍卖标的的属性,表现为被执行人所有的、已被国家执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财产权利,执法机关将上财产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变现。其属性表现在以下三点:(一)强制拍卖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所有的物品或财产权利;(二)该标的系已被国家执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财产权利;(三)由国家执法机关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强制拍卖行为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才能成立,否则拍卖无效。对于强制拍卖的条件,各国规定不一,但总的来说是根据拍卖物是动产或非动产来区分不同条件的。而一般的强制拍卖应具备下列条件:1.强制拍卖由国家法定的执行机关实施。在我国,有权实施强制执行的机关是法院。在法制国家里,公民的财产权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剥夺和限制,任何单位和个
    2023-05-01
    344人看过
  • 拍卖的基本原则与当事人
    我国拍卖法中已确认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为拍卖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拍卖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1、拍卖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2、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竞买人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买受人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竞买人”、“买受人”有时亦统称买家。拍卖标的是指委托人委托拍卖人以拍卖方式出售的其所有或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计费用是指拍卖人对保险、图录刊登、包装运输、文物火漆、鉴定估价等酌情向委托人和买受人双方收取的相应费用。拍卖会预展成交价又称“落槌价”,指拍卖会上拍卖师落槌决定拍卖标的售予某一买受人的价格。参考价又称“估价”,指拍卖人印制的拍卖图录上对每件拍卖标的的明示价格。该价格由拍卖人决定,不属最后确定之售价。拍卖底
    2023-06-14
    228人看过
  • 船舶拍卖资金的分配原则
    1、拍卖船舶资金的分配原则拍卖船舶后,委托第三人或者海事请求人代为管理的费用,应当优先处理,其次是行使优先权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4条行使船舶优先权所产生的诉讼费用,船舶保全、拍卖和价格分配所产生的费用,第二十五条船舶优先权应当先于船舶优先权支付,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或者修船人在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为保证船舶建造费用或者修船费用的偿还,有权保留其占有的船舶。船舶留置权在船舶建造人、修理人不再占有所建造、修理的船舶时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在扣押期间,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不履行船舶管理职责的,海事法院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海事请求人代为管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承担,或者在船舶拍卖价格中优先分配。如何办理船舶所有权证书(一)接受。如果材料完整,文件完整,接收者应接受并审核。法律没有规定或者不属于机构
    2023-05-07
    426人看过
  • 委托拍卖原则有哪些
    法院委托拍卖与自行拍卖是法院行使强制执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的两种方式,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二百二十六条首次正式确立了法院的司法拍卖权。《执行规定》第四十六条要求,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拍卖规定》第三条指出,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再次强调了委托拍卖原则。应当说,委托拍卖已经成为目前法院强制拍卖的主导方式。理论和实践中对于法院委托拍卖存在着不少有争议的、模糊的认识,比如法院委托拍卖究竟是民事法律行为还是司法行为?法院要不要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法院撤回拍卖委托时要不要依据该合同向拍卖机构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委托拍卖程序是否适用1996年拍卖法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买受人的原因而致使拍卖无效或买受人无法取得拍卖物时如何处理?等等。针对上述问题,《拍卖规定》作出了比较明确的
    2023-06-08
    409人看过
  • 公正原则的具体内容
    公平原则的基本内涵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国家不得任意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公平原则广泛适用于政府立法、行政执法以及行政救济等行政法领域。在政府立法领域,经常发生的情形是:通过归类,政府立法对在特定范围之内和特定范围之外的人们赋予不同的权利,课以不同的义务。这样,分类不合理的法律本身就可能不平等。因此,政府立法时应对它调整的对象进行合理分类,防止立法过程中因分类不合理而产生歧视。在行政执法领域中,不少法律规范仅对行政机关的行为目的、范围作原则性规定,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都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法院依据公平、公正原则强制置换股权我国破产法对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未明确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具体条件,更未规定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对原出资人权益(股权)的削减方式及其底线。雅新公司在重整过程中,新投资人悦虎公司有意接手的前提是取得雅新公司
    2023-08-13
    331人看过
换一批
#拍卖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拍卖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是指对被执行财产的拍卖是由法院根据国家赋予的执行权而强制进行的,体现国家意志对当事人意志的干预和强制。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强制拍卖的不是法院的自有财产,而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法院强制拍卖具有“标的的非自有性... 更多>

    #强制拍卖
    相关咨询
    • 法院强制拍卖标的文件的强制拍卖标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4-11
      强制拍卖的标的,是指依法被国家执法机关用来委托拍卖企业进行强制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法院强制拍卖的费用怎么收取:这个费用是受法院委托的拍卖公司收取的。法院会直接明确给被拍卖人一个收费依据的。强制拍卖标的的属性,表现为被执行人所有的、已被国家执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财产权利,执法机关将上财产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变现。其属性表现在以下三点: (一)强制拍卖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所有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二
    • 任意拍卖与强制拍卖的区别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5-02
      强制拍卖和任意拍卖是拍卖在法律角度上的一个重要分类,所谓强制拍卖,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将其查封、扣押的标的物进行的拍卖;任意拍卖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根据本身意愿将其所有的特定标的物进行的拍卖。拍卖法中的拍卖指的是一种经营方式,根据该法第3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 强制拍卖与一般拍卖的区别?什么是特殊拍卖?强制拍卖的特点是什么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08
      强制拍卖是法院将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在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经依法评估,由竞买人当场公开竞价而卖与出价最高的人,以所得款项清偿申请执行人债务的司法程序和活动。 这一过程中体现出的强制性特征构成了强制拍卖与一般拍卖(任意拍卖)的区别。 第一、委托人不同。普通拍卖的委托人是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强制拍卖的委托人是法院,法院依法行使财产的处分权甚至占有权。 第二、
    • 强制拍卖船舶的前提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25
      强制拍卖船舶是一种十分严厉的民事强制措施,它从根本上改变了船舶所有人的所有权,所以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上对拍卖船舶的把握也比较严格,对已被扣押的船舶,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实施强制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以下称“卖船规定”),海事法院拍卖船舶,强制拍卖船舶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船舶被扣押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扣船由诉前保全自动转入诉讼保全。船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届
    • 强制拍卖当事人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0
      强制拍卖行为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才能成立,否则拍卖无效。对于强制拍卖的条件,各国规定不一,但总的来说是根据拍卖物是动产或非动产来区分不同条件的。而一般的强制拍卖条件如下: 1.强制拍卖由国家法定的执行机关实施。在我国,有权实施强制执行的机关是法院。在法制国家里,公民的财产权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剥夺和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律特别授权都不享有强制执行权,不能对他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公民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