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申请: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办理材料
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学校详细地址、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分别列明教学楼及教辅楼、宿舍建筑面积)、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招生对象、拟收费标准,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举办者是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非公职人员证明、个人简历、和其它有效证明文件。
1.建筑设计部门设计的整体平面布局图。2.租赁或购买场的,提供租赁或购买场地的合同书或意向书复印件。3.属合作办学的,需提供合作办学协议书,包括:举办者权利和义务,各方投入资金的比例情况,权益分配,合作期限等。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镇教育组提出申请,由管辖镇教育组提出初审意见,然后将加盖初审意见,然后将加盖的初审意见的申请送达县教育局成教股。
2、受理
县教育局成教股收到经所辖镇教育组签署初审意见的书面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获取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同意收理呈报局班主会议,讨论通过,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制作证件颁发,并将其信息登录广东省教育信息平台。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惠来县惠城镇新兴街11号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来县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
全文条款《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业经2011年5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54项)
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6项)
下放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30项)
委托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7项)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
第十二条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和普通师范院校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小学校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并组织开展校内多种形式的培训。综合性高等学校、非师范类高等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社会力量可以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机构,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地方教育费附加应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人均基本费用标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或挪用。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继续教育经费,由举办者自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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