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也应遵纪守法
作为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是受法律、法规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等都对三期内的女职工作出了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上述规定,是指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在三期内影响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在三期内违纪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二款、《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30条二款、《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小萍无故旷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你公司有权将其予以除名,并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当然,你公司对小萍的除名决定,必须要在违纪事实、法律依据、合法程序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方能作出;也就是说,只有在形式上、内容上均合法,此决定方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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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哺乳期应当遵守的四期保护规定是什么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30四期”保护是指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保护,一般指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这种保护,不仅是对女职工本身,同时也是对下一代安全和健康的保护。 1、经期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如食品冷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孕期保护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属于《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的三、四级的作业。已怀孕女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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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哺乳期、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有哪些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1-25为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法律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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