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理在哪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28 16:31:56 206 人看过

一、办理地点

海丰县海城镇红城大道西

二、办理地点

海丰县海城镇红城大道西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二十九条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尾市海丰县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决定:根据审查结果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县畜牧兽医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决定:根据审查结果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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