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美国快餐企业肯德基首次将特许经营的概念带入中国,历时近二十年,当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特许经营商业模式发展最为迅猛的市场。但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不成熟等原因,导致国内特许经营市场存在很多不规范行为,商业欺诈盛行,特许人和加盟商的矛盾层出不穷。
特许经营合同是确立特许人与加盟商合作关系、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文件。特许经营合同往往内容复杂,涉及诸多的法律、经营管理和技术等专业问题。仅从法律角度分析已有的特许经营纠纷,投资者在进行特许加盟时主要面临两大风险:一是特许经营合同无效风险;二是特许人区域保护政策执行不利等合同条款风险。以下通过两个案例加以简单分析。
一、特许经营合同无效风险
2005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韩某诉北京印气巴谊印气健美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2004年7月2日签订的相关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判决被告返还韩某加盟费十万元。这是自2005年2月1日商务部颁发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因外资企业违反中国投资法律规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导致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首个判例。
当前在国内发展加盟商的特许人有不少都是国外品牌或者打着外资的旗号,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对外资在国内开展特许经营业务是有限制的。
根据我国相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特许经营市场准入方面的规定:在2004年12月11日前,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等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不得投资商业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在2004年12月11日后,外国投资者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由此可见,上述韩某与北京印气巴谊印气健美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2日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违反了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现实中还有不少特许人来自香港地区,根据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议)及其附件的相关规定,在市场准入时间上,来自香港的特许人可以比外国投资者早(自2004年1月1日起即可进入),但是在经营方式上也只能以独资形式在内地从事特许经营。
值得注意的是,商务部在于2005年2月1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特许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特许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等等。违反了上述相关规定中的任何一条,都会有可能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的无效。所以,作为投资者,在决定加盟前不能仅凭一些广告宣传就做决定,而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是不可或缺的。
二、区域保护等合同条款风险
2005年9月,冯女士看到了北京一家皮具公司的宣传手册,其中明确表述了该公司的区域限额加盟和对专卖店实行严格的区域保护政策。冯女士觉得商机难得,遂与该公司签订加盟合同,以交纳加盟费方式获得该公司某品牌包袋产品在江苏省徐州市的特许经营权。在其后的经营过程中,冯女士陆续发现在徐州市有多家加盟商都在经营同样的产品。冯女士认为皮具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因而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加盟合同、退还加盟费并赔偿损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皮具公司宣传手册的性质属于广告宣传,其内容不具有实质约束力。而关于限额加盟和区域保护承诺最终并没有形成合同条款,双方也没有就此作出任何约定,所以,冯女士依据宣传手册中的内容主张被告违反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据此,判决驳回了冯女士的诉讼请求。
区域限额加盟和区域保护或商圈保护政策,其意义在于通过限制某一区域内经营相同品牌或同类产品的加盟店、直营店的数量,防止各加盟店成员间的恶性竞争,从而保护加盟商的经济利益。限额加盟或区域保护是特许人的一项重要义务,然而现实中有不少特许人出于私利,无视特许网点的消费水平和市场容量,大量吸收加盟商,导致恶性竞争。因此,为了有效降低经营风险,加盟商应当谨慎签订加盟合同,对于特许人的广告宣传或重要承诺,应坚决要求将相关内容写入合同条款。
除了区域保护,加盟商还需要注意特许人其他方面的义务,包括:及时披露基本信息,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不得强行要求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促销及广告宣传,等等。
此外,加盟商应当留意一个细节:在由特许人提供的合同文本草案中往往都约定,一旦双方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由特许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可能会给加盟商造成不小的麻烦,现实中有的加盟商在纠纷发生后甚至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而不得不放弃要求权益。因而,加盟商在签订加盟合同时应尽可能争取将管辖法院约定为合同履行地(一般也是加盟商所在地)法院。
总之,特许经营合同一般内容都比较复杂,加盟商在签订之前应当仔细审查,以免陷于被动。并且,加盟商在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当注意保存各种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
特许经营合同怎样才能防范风险?
204人看过
-
特许人必看的特许经营法律风险
292人看过
-
特许经营可以不备案吗,特许经营不备案会怎样
390人看过
-
特许经营中未注册商标法律风险及防范
378人看过
-
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的十大优点
459人看过
-
特许经营法律问题和特许经营合同
188人看过
特许经营是指授权人将其商号、商标、服务标志、商业秘密等在一定条件下许可给经营者,允许他在一定区域内从事与授权人相同的经营业务。 特许经营中特许者与加盟者之间在履约过程中,双方产生的纠纷分为几种类型分别是,合同纠纷、商标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 更多>
-
分公司能不能签特许经营合同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08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财务、经营管理上隶属于总公司,无独立的法人资格,一般情况下是有总公司来对外承担责任的。 子公司是指虽然自己可以独立地对外承担责任,但是一定程度上受另一家公司支配的公司。子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 1、分公司可以单独对外签订合同,但是一般需要总公司的签字,分公司对外不承担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第三人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实践中,
-
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有什么不同贵州在线咨询 2022-06-291、产权构成不同。直营连锁是指同一资本所有,由总部集中管理,共同开展经营活动的高度组织化的零售企业。同一资本所有区别直营连锁店与其他经营形式的关键,也是特许经营与连锁经营本质上的差别。 2、管理模式不同。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转让,特许者(总部)是转让方,被特许者(加盟店)是接受方,特许体系是通过特许者与被特许者签订特许合同形式的,各个加盟店的人事和财务关系是独立的,特许者无权进行干涉。被特许者
-
特许许可证经营范围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30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制造商和批发商软饮料制造商建立的装瓶厂特许体系属于这种类型。具体方式是,制造商授权被特许者在指定地区使用特许者所提供糖浆并装瓶出售,装瓶厂的工作就是使用制造商的糖浆生产饮料并装瓶,再按照制造商的要求分销产品。可口可乐是最典型的例子。 2)、制造商和零售商 3)、批发商与零售商4)、零售商与零售商 这种类型是典型的经营模式特许,代表企业是快餐店
-
特许经营合同管理条例西藏在线咨询 2022-05-04特许经营合同管理条例: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
-
餐饮特许经营合同范本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18为您提供一份餐饮特许经营合同范本如下: 1、合同双方 特许者: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邮政编码: 被特许者: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邮政编码: 为明确双方在特许经营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2、特许方式和内容 2.1乙方自愿申请加盟Q公司,由甲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后,乙方开办特许企业。 特许企业名称:(以下简称特许企业) 登记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特许企业性质: 经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