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典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要件: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但要求自然人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客观要件: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的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配合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以及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3)主观要件: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即使是同时犯,也不是共同犯罪;同时犯罪而故意的内容不同,也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乙二人同时故意伤害丙,甲出于伤害故意,乙出于杀人故意,如果造成了丙死亡,则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甲、乙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乙共同实施抢劫后,甲又强奸了妇女,则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而不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我国刑法采用折中分类法,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并考虑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情况,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拢、勾结他人,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主犯分为三种,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是犯罪的组织、策划者和指挥者;三是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了,既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
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是指:(1)虽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对整个犯罪的预谋、实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2)只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帮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排除犯罪障碍、看风、转移赃物等。
从犯分为两种: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的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实行犯罪,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它是指未直接实行犯罪,而在犯罪前后或者犯罪过程中给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以各种帮助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与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被胁迫参加犯罪,是指在他人暴力威胁等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犯罪,因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命令、挑拨、刺激、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从教唆犯的概念可以看出,教唆犯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并实行犯罪。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教唆的对象是本无犯罪意图的人,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犯罪意志尚不坚决的人。教唆行为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二是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故意的内容包括: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因此,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按照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
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这刑法理上称为间接正犯或间接实行犯。
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认定时应注意的问题:
同案人在逃,从现有证据证实已抓获的被告人确实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看风、转移赃物等)的,应认定为从犯。
同案人在逃,抓获的被告人供称只参与望风、转移赃物等次要或辅助作用,又没有证据证明其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宜认定主、从犯,但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主、从犯的量刑时应注意的问题:
1、主犯的量刑
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2、从犯的量刑
(1)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①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某一犯罪事实所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比从犯更轻。
②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③在主犯是连续犯而从犯不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抢劫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抢劫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抢劫应受的刑罚。
(2)对从犯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考虑的因素:
①所犯罪行的性质。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②所起作用的大小。若在犯罪过程中起的作用较小,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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