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复议存在问题应当把握程序中的哪些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8 17:21:44 293 人看过

一、受理部门政策法规

二、受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三、行政复议内容

1.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书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认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4.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消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环境保护部门违法要求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四、申请复议的时效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有关要求和处理程序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4.对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6.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7.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8.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9.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一项制度。行政复议同时拥有行政救济和行政监督两项权利和义务。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05: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在众多复议行为中什么是环境行政复议
    环境行政复议是以解决环境行政争议为前提和内容的行政执法的一种,它是对具体环境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的一种内部审查、监督。所谓环境行政争议是指环境行政机关与环境行政相对人之间因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纠纷。环境行政复议是解决环境行政争议的一种非常重要而普遍的形式,它具有如下特点:1.环境行政复议是环境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执法活动环境行政复议的主体是国家特定的环境行政机关,即《环境保护法》第7条所规定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指作出有争议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但有的是作出有争议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身。不过,以前一种行政机关为主。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环境行政复议是上级环境行政机关对下级环境行政机关的监督,可称为上一级复议。2.有权提起环境行政复议的是
    2023-06-17
    232人看过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存在什么问题?
    一、“不履行行政赔偿”应否列举为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问题《规则》第十四条第(六)项以肯定列举的方式将不依法履行“行政赔偿”职责的行为明确为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赔偿”是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侵犯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赔偿是先行行政行为引起的后续责任,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赔偿的行为,国家赔偿法专门规定了救济途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赔偿请求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行政机关不予赔偿,或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作出赔偿决定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不履行“行政赔偿”不宜列举为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建议删除《规则》第十四条第(六)项第3目。二、加处罚款的税务行政复议管辖问题《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税务机关
    2023-05-03
    429人看过
  • 行政复议是环境行政诉讼前置程序吗
    行政复议不一定是环境行政诉讼前置程序。对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要先复议,然后才可以诉讼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一、环境行政诉讼的特点(1)环境行政诉讼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原告,以环境行政管理机关为被告的诉讼。环境行政诉讼是在环境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一样,其原告都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
    2023-03-29
    185人看过
  • 行政及行政诉讼途径解决环境违法行为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对造成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处理措施有限期治理、警告、罚款、停止生产、关闭、停业整顿。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如何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环境侵权损失赔偿问题。法律制度的设置看似完备,但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侵权案件却不断上升,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范围的局限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提起复议或诉讼的主体为被处罚者。若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主
    2023-06-02
    279人看过
  • 当事人在执行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被执行人能通过提供担保要求暂缓执行吗?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有困难暂时没有偿付能力,他可以向法院提供担保,此时如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决定暂缓执行。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此时应向法院提交保证书,也可以由具有代为履行和承担赔偿责任能力的第三人提供担保,此时应提交担保书。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如暂缓期间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二、当事人在执行中可以和解吗?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经自愿协商后,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但需经法院审查批准才能结束执行程序。因此,法院的执行员应当将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如果一方后来又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
    2023-06-08
    70人看过
  •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犯罪构成应当重点把握哪些问题
    (一)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是否属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的范围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对国(边)境管理秩序的破坏,也是这类犯罪与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区别所在。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出入我国国(边)境,都必须按照我国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必要的通关手续。而对出入境的管理,也是一国主权的重要体现。如果不按照有关规定,随意出入我国国(边)境,必然破坏我国国(边)境的管理制度,扰乱国(边)境正常的管理秩序。另外,破坏界碑、界桩的行为,也与非法出入境一样,妨害了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至于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其侵犯的客体,就难以说是国家对于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如果永久性的测量标志设立在国(边)境,对其实施破坏还可以勉强认为属于妨害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的话,那么如果这些永久性标志设在内地,对其实施的破坏行为,就
    2023-04-25
    383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行政复议应诉存在问题的规定是哪些,建议是哪些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26
      (一)对行政执法人员,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将各部门执法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对《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了解作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强化法律知识的学习,切实提高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对复议应诉工作人员,要求必须通过培训考试,取得《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二)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重点完善行政复议程序规定、行政复
    • 公安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哪些?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27
      履行义务不到位 在办理行政案件中,个别办案民警害怕当事人拿到处罚决定书后复议诉讼,就采用不送达法律文书给当事人的做法,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了被害人正当权益。例如,仅宣读处罚决定书而不送到当事人或者不及时按规定邮寄拘留家属通知书等。
    • 2022年适用减刑在程序上应当把握哪些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20
      1、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无权决定对罪犯适用减刑,而只能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对罪犯适用减刑的建议。 2、对罪犯适用减刑的决定权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行使。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决定对罪犯适用减刑。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审理减刑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罪犯判处的刑种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如下: (1)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
    • 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有哪些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6-21
      对于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可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行政复议制度已经成为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基层监督的一项重要方式。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缺陷不但影响了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发挥,且难以适应当前依法治国的现实要求。因此,为探讨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首先介绍我国行政复议制
    • 暂予监外执行存在的问题和程序环节是哪些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01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作为一种行刑方式的变更制度,虽然在总结司法实践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使其不断得到完善,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行刑方式的灵活性和行刑的社会主义人道性,但还不能说它已尽善尽美,从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看,仍有进一步完善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