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坏公共设施是什么行为
故意对公共设施进行损坏的,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依据情节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二、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有哪些方面
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有的方面如下:
1.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例如损坏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雕塑、花草树木、灯具、座椅等设施。
2.对城市环卫系统构成破坏,比如偷盗垃圾桶,或者随意乱扔垃圾导致保洁人员工作难度增加和效率下降的情况。
3.对于道路交通设施也可能造成损害,如恶意刮花路面或涂鸦交通标志等情况。这不仅可能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不便,也可能会引发交通事故的风险。
4.在景区内破坏防护栏、路标、游览厕所及其它公用设施,这也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不良行为之一。
5.使用强剪、硬撬等方法改变山石原状以取乐观赏;擅自砍伐林木进行加工出售;任意挖掘苗木作为盆景素材等现象也会对自然景观产生一定程度的破坏。
6.其他违反规定且具有明显不良后果甚至人身危险的野蛮或不文明行为也需要得到有效遏制。
7.一些针对电力设备(如电线杆、变压器等)的盗窃、损坏或其他违法行为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这些设备的失效可能会导致短暂的停电或者其他不利影响。
8.如果在军事禁区、军事训练场等地违规逗留玩耍,那么就构成了对这些区域的非法侵入,也是一种不道德和非法的行为。
三、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需要赔偿吗
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需要赔偿,财产损害的赔偿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n (一)结伙斗殴的;\n(二)追逐、拦截他人的;\n(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n(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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