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需要在什么条件下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4:11:05 371 人看过

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是指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提出的具体要求和标准。雇主对工人提出的就业条件和标准也因工作不同而不同。为了调查雇佣工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雇主通常在试用期内规定不同长度的试用期,如果雇员符合雇主的雇佣条件和标准,双方将继续履行合同;如果雇员被证明不符合雇主的雇佣条件和标准,或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合同规定的工作,雇主可以终止与雇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严重违反发包人规章制度的规章制度是发包人为规范生产经营过程、创造良好工作环境而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为了保证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用人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来管理劳动过程、工人在生产经营中的行为以及用人单位的活动。本规章制度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的,但发包人的规章制度不是发包人随意制定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制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注意的是,雇主不能仅根据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做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只能在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做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如果严重失职、渎职和对雇主造成重大损害

此处的“重大损害”通常由雇主的内部规则规定。由于企业类型不同,重大损害的定义也有很大差异,没有统一的标准。用人单位依照本条规定决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必须同时掌握两个标准:一是劳动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严重;二是劳动者的行为必然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劳动者没有严重失职或者未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不得按照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这里所说的其实是“脚踏两船”的行为。劳动者单独工作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其他用人单位领取工资,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对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况也可能发生在工人身上。当工人出现这种情况时,雇主可以终止其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不得再从事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将失去效力。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即使工人免于人民检察院起诉或人民法院刑事处罚,雇主也可以终止其劳动合同,因为其行为的严重性超过了本条中雇主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前三种情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是指下列情形:

(1)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

(2)人民法院判刑(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3)根据第32条的规定,被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雇员只有在事先得到通知后才能终止雇佣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员或支付工资后,可以终止雇佣合同员工额外一个月的工资: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2)工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工作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的

2裁减20人以上或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可以裁减人员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

(1)按规定进行重组

(2)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3)由于生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模式的改变,企业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4)其他劳动合同因订立时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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