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03-22生效日期:2002-01-01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营业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省与市按比例分享。同时,对地方营业税收入实行省与市按比例分享。改革方案如下:一、改革的必要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所得税、营业税收入的弊端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客观上强化了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助长了重复建设和地区封锁,妨碍了统一市场的形成,制约了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了企业资产的合理流动和重组,制约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监控,易引起混库、争挖税源等问题的发生,扰乱了财经秩序。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全面推进,企业新财务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平稳运行,目前已经基本具备了进行所得税、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必要条件。通过实施这项改革,不仅有助于消除现行所得税、营业税收入划分办法不科学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而且有助于加快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促进社会稳定和全省经济发展。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进一步完善省对下财政体制,规范政府与企业、省与市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为企业改组、改制和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促进我省东西部地区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合理调整。改革的基本原则是:1.保证各级既得利益。以2001年为基期,保证各级既得利益,调动各级增收节支的积极性,确保地方财政的平稳运行。2.力求统一规范。所得税、营业税收入原则上实行各级共享,分享范围和比例全省统一,保持财政体制规范,便于税收征管。3.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在保持现有收入分配格局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建立科学合理的所得税、营业税收入分享机制,保证各级财力的稳定增长,逐步加大转移支付规模,促进东西部地区协调发展。三、改革的主要内容除少数特殊企业的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一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中央、省与市按比例分享;地方营业税实行省与市按比例分享;各市净上划的所得税和营业税,省财政以2001年为基期予以基数返还。(一)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1.分享范围。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国际电源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包括**电厂、枣庄十里泉电厂和莱城电厂)、**中华发电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发电厂(包括**石横电厂、**电厂和**电厂)、**国际发电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及其投资的电厂(包括**电厂、**发电厂、**发电厂和**发电有限公司)、山东省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包括山东省**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省**公路有限公司)、山东省地方铁路局所属运输企业(含**大莱龙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为中央和省级共享收入。除上述特殊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其他一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中央、省与市共享收入,其中个人所得税,省级暂不参与分享。2.分享比例。一般企业所得税收入,2002年中央分享50%、省级分享10%、市分享40%;2003年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8%、市分享32%。个人所得税收入,2002年中央分享50%、市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市分享40%。特殊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2002年中央分享50%、省级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40%。中国**化工股份公司成员企业所得税收入,2002年中央分享50%、省级分享35%、市分享15%;2003年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28%、市分享12%。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据中央分享比例和实际收入情况再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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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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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安徽在线咨询 2021-12-22个人所得税改革计划:(1)完善相关纳税人的规定。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种纳税人:一种是在中国居住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外缴纳个人所得税;另一种是在中国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国际惯例来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般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两类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和纳税方式上存在差异。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两类纳税人本质上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但概念上没有明确的分类。为了适应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两类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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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改革后,如何分配和处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受谁的影响?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一、基本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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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安徽在线咨询 2023-06-12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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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分别多少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10一、按每月平均发放工资计算: 1000000/12=83333.33元 每月个税=(83333.33-3500)*35%-5505=22436.66元 全年个税=22436.66*12=269240元 二、平时发生活费不交税,一年一次发放足额年薪,按年终奖计算 (1000000-3500*12)/12=79833.33元 税率为35%,速算扣除为5505 个税=(1000000-35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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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北京在线咨询 2023-02-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