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原则:
(一)留置权优先受偿,也可以说优先于抵押;
(二)注册抵押优先于质押;
(三)质押优先于未注册抵押;
同一财产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按照下列规定拍卖、出售抵押财产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登记前未登记的;
(三)抵押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担保物权竞合的特征是什么
1、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为担保主债权及时得到清偿而设定的,故具有从属性主债权的特征。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第一,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第二,担保物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存在;第三,被担保的债权消灭,担保物权随之消灭。
2、不可分性。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与担保物权全部行使其权利。意识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与担保物整体主张权利;二是担保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担保物的整体性。
3、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表现在,担保物毁损、灭失而受有赔偿或者保险金时,担保物权人得就该担保物的代替物即损害赔偿金或者保险金等行使权利。
4、优先受偿性。优先受偿性是指担保物权最主要的效力。
优先受偿性是指在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对担保财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担保物权的优先首场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优先于其他不享有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二是担保物权之间先后顺位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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