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30 21:46:53 283 人看过

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实在国际交往中,已过对于驻在本国的其他国家的外交代表及享有外交代表资格的人员给予的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这完全本着互相尊重主权和平等互惠的原则,有利于两国关系的发展。

第一条为确定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便于外国驻中国使馆代表其国家有效地执行职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使馆外交人员原则上应当是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如果委派中国或者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必须征得中国主管机关的同意。中国主管机关可以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第三条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和使馆馆长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的国旗或者国徽。

第四条使馆馆舍不受侵犯。中国国家工作人员进入使馆馆舍,须经使馆馆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的同意。中国有关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犯或者损害。

使馆的馆舍、设备及馆舍内其他财产和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者强制执行。

第五条使馆馆舍免纳捐税,但为其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不在此限。

使馆办理公务所收规费和手续费免纳捐税。

第六条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受侵犯。

第七条使馆人员在中国境内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中国政府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第八条使馆为公务目的可以与派遣国政府以及派遣国其他使馆和领事馆自由通讯。通讯可以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使、外交邮袋和明码、密码电信在内。

第九条使馆设置和使用供通讯用的无线电收发信机,必须经中国政府同意。使馆运进上述设备,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使馆来往的公文不受侵犯。

外交邮袋不得开拆或者扣留。

外交邮袋以装载外交文件或者公务用品为限,应予加封并附有可资识别的外部标记。

第十一条外交信使必须持有派遣国主管机关出具的信使证明书。外交信使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

临时外交信使必须持有派遣国主管机关出具的临时信使证明书,在其负责携带外交邮袋期间,享有与外交信使同等的豁免。

商业飞机机长受委托可以转递外交邮袋,但机长必须持有委托国官方证明文件,注明所携带的外交邮袋件数。机长不得视为外交信使

。使馆应当派使馆人员向机长接交外交邮袋。

第十二条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中国有关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外交代表的人身自由和尊严受到侵犯。

第十三条外交代表的寓所不受侵犯,并受保护。

外交代表的文书和信件不受侵犯。外交代表的财产不受侵犯,但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

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

(二)外交代表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者商业活动的诉讼。

外交代表免受强制执行,但对前款所列情况,强制执行对其人身和寓所不构成侵犯的,不在此限。

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

第十五条外交代表和第二十条规定享有豁免的人员的管辖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

外交代表和第二十条规定享有豁免的人员如果主动提起诉讼,对与本诉直接有关的反诉,不得援用管辖豁免。

放弃民事管辖豁免或者行政管辖豁免,不包括对判决的执行也放弃豁免。放弃对判决执行的豁免须另作明确表示。

第十六条外交代表免纳捐税,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通常计入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内的捐税;

(二)有关遗产的各种捐税,但外交代表亡故,其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在此限;

(三)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私人收入所征的捐税;

(四)为其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

第十七条外交代表免除一切个人和公共劳务以及军事义务。

第十八条使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按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免纳关税和其他捐税。

外交代表的私人行李免受查验,但中国有关机关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装有不属于前款规定免税的物品或者中国法律和政府规定禁止运进、

运出或者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物品的,可以查验。查验时,须有外交代表或者其授权人员在场。

第十九条使馆和使馆人员携运自用的枪支、子弹入境,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并且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享有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享有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但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仅限于执行公务的行为。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后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享有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免税的特权。

使馆服务人员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豁免,其受雇所得报酬免纳所得税。其到任后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享有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免税的特权。

使馆人员的私人服务员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其受雇所得的报酬免纳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外交代表如果是中国公民或者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仅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管辖豁免和不受侵犯。

第二十二条下列人员享有在中国过境或者逗留期间所必需的豁免和不受侵犯:

(一)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

(三)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本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

对途经中国的第三国外交信使及其所携带的外交邮袋,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享有本条例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第二十四条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的待遇,按中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国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二十五条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一)应当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

(二)不得干涉中国的内政;

(三)不得在中国境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职业或者商业活动;

(四)不得将使馆馆舍和使馆工作人员寓所充作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第二十六条如果外国给予中国驻该国使馆、使馆人员以及临时去该国的有关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低于中国按本条例给予该国驻中国使馆、使馆人员以及临时来中国的有关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中国政府根据对等原则,可以给予该国驻中国使馆、使馆人员以及临时来中国的有关人员以相应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第二十七条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协议另有规定的,按照协议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使馆馆长”是指派遗国委派担任此项职位的大使、公使、代办以及其他同等级别的人;

(二)“使馆人员”是指使馆馆长和使馆工作人员;

(三)“使馆工作人员”是指使馆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使馆外交人员”是指具有外交官衔的使馆工作人员;

(五)“外交代表”是指使馆馆长或者使馆外交人员;

(六)“使馆行政技术人员”是指从事行政和技术工作的使馆工作人员;

(七)“使馆服务人员”是指从事服务工作的使馆工作人员;

(八)“私人服务员”是指使馆人员私人雇用的人员;

(九)“使馆馆舍”是指使馆使用和使馆馆长官邸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的土地。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外国驻中国使馆代表在我国有效的执行职务,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按照国际惯例和有关协议,国家质检是相互给予的,这份特权不属于外交代表个人,属于代表的国家,因此代表是无权自行放弃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6: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特制定本条例。第三条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有逮捕必要的,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应即逮捕。应当逮捕的人犯,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改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第四条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犯,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的时候,由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五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犯的时候,必须持有逮捕证,并且向被逮捕人宣布.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
    2023-06-11
    462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二)
    第三十四条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后,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根据前款调查结果,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可以要求出口经营者定期提供履行其价格承诺的有关情况、资料,并予以核实。第三十六条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第三节反倾销税第三十七条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第三十八条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
    2023-06-05
    475人看过
  • 外交特权和豁免之间有什么联系
    外交特权和豁免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外交特权和豁免简称外交特权。外交特权是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无论是常驻代表还是临时使节)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豁免是指对东道国管辖权的豁免,也可以包括在外交特权中外交特权-东道国授予其他国家外交代表及其相关人员的特权,以确保其履行职责,例如个人和居住地的不可侵犯性、行政管辖权和司法判决的豁免、关税和海关检查的豁免,以及使用密码通信和派遣外交信使的豁免——豁免也称为律师豁免,这意味着在刑事诉讼中,法律授权辩护律师在嫌疑人和被告的授权下,拒绝就其执业知识相关事宜向司法机关作证,并且不会因其合法行为而受到相关法律的起诉和惩罚。包括作证豁免和责任豁免中国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主要是指外交代表、使馆行政技术人员、配偶和与其同住的未成年子女;中国刑法第十一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
    2023-05-07
    343人看过
  • 豁免权的内容和限制
    (1)辩护律师有权就其在其执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当事人有关事项及有关交流,拒绝向司法机关作证且不受法律追究。赋予辩护律师作证豁免权是世界各国的惯例,但为了避免权利滥用,各国在不影响律师履行职责的基础上也对该权利做了必要的限制。例如律师与其当事人之间的交流是为了实施一项犯罪或是欺诈,那么该律师不享有作证豁免权。(2)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在此,言论一词应作大扩大理解,即不仅包括口头发言,而且包括诸如辩护词、辩护意见等书面发言材料。此外,以作为与不作为方式表达出的言论表示,也应归入此范畴。但辩护律师发言若存在诋毁宪法,唆使他人违反宪法和法律,藐视法庭、侮辱、谩骂他人之行为则不在此列。(3)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向有关司法机关提供或出示的文件材料失实的,只要不是故意伪造,不受法律追究。若辩护律师故意伪造有关文件材料构成犯罪则不属豁免权保护范围,应按伪证罪予以处罚。(4)在刑事诉讼
    2023-08-10
    343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
    2023-04-30
    128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105号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日.
    2023-06-06
    467人看过
  •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司法豁免权
    1.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的所属国的主管机关明确宣布放弃司法豁免权的。我国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规定,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外交代表的派遣国既然明确表示放弃外交代表的豁免,外交代表的驻在国当然可以对其行使司法管辖权。2.外交代表本人向驻在国法院提起诉讼而引起反诉的。我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外交代表如果主动提起诉讼,对于本诉直接有关的反诉,不得援用管辖豁免。1961年维也纳外交公约规定,外交代表如果主动提起诉讼,而被告提起的与诉讼直接相关之反诉时,外交代表就不得对这种反诉主张管辖豁免。3.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事与对方发生纠纷。关于私事,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规定了两点:一是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诉讼;二是外交代表违反不得在中国境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职业或者商业活动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商业活动的诉讼。1961年维也纳外交公约规定了三点:一是
    2023-04-25
    326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置党组织条例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组织处理的规定组织处理的规定如下:1、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处理职责。有关机关、单位在执纪执法、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情形,应当向党委报告,或者向组织部门提出建议;2、组织处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通知》第二十八条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以提高素质能力为重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机关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第三十八条各级
    2023-07-03
    171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1985年3月7日国务院发布1987年9月12日国务院修订发布根据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或者出口关税。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海关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本条例的组成部分。第三条国务院成立关税税则委员会,其职责是提出制定或者修订《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方针、政策、原则,审议税则修订草案,制定暂定税率,审定局部调整税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组成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2023-04-24
    392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内容是: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2、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食品安全法宣传标语(一)1.以人为本,确保食品安全2.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4.食品安全,人人有责5.食品安全同关注,和谐社会共创建6.群众利益无小事,食品安全是大事7.食品为民生之本,安全为国家之重8.家事国事天下事,食品安全是大事(二)9.保障食品安全,共建和谐社会10.倡导诚信经营,建立诚信体系11.加强食品监管,确保食品安全12.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创造幸福美好生活13.从源头抓质量,确保食品安全14
    2023-08-09
    492人看过
  • 外交特权与豁免规定了哪些内容?
    有关外交特权和豁免的规定是使馆外交人员原则上应当是具有派遣国籍的人。任命中国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必须经中国主管部门同意。中国主管部门可以随时撤销同意。大使馆不受侵犯。经使馆馆长或其授权人员同意,中国国家工作人员进入使馆馆。中国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大使馆免受侵害或者损害。外交特权的根据关于外交特权的根据,主要有三种学说:(1)治外法权说。拟制使馆和外交代表处于接受国领土之外;(2)代表性说。认为使节是君主或国家的代表,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原则,使节应享有外交特权;(3)职务需要说。认为使馆及外交人员的特权是执行职务的需要。《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采取职务需要说,同时也考虑到外交人员的代表性。享受外交特权的人员范围是外交代表,外交代表的特权从为赴任而进入接受国的国境时开始,到其职务终了而离开接受国时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条使馆外交人员原则上应当是
    2023-07-04
    375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什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什么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024-01-19
    298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发布部门:国务院goblin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
    2023-06-06
    184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
    【发布单位】政务院【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53-01-02【生效日期】1953-01-0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①(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政务院发布一九五三年一月二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人职员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条件,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逐步推广办法,目前的实施范围暂定如下:甲、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乙、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及附属单位;丙、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丁、国家建筑公司。关于本条例的实施范围继续推广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提出意见,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之。第三条不实行本条例的企业及季节性的企业,其有关劳动保险事项,得由各该企业或其所属产业或行
    2022-04-27
    364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什么是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6-12
      所谓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依照国际惯例,一个国家为保证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予的一种特殊权利和优待。这这种特权和优待是建交国家之间互相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而作出的。一方面尊重了驻在国的主权和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又保障了派遣国的权利和两国之间的正常外交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22
      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 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具体内容包括什么?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9-12
      1、领馆馆舍不受侵犯。 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 4、行动自由。 5、免纳关税和捐税。 6、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及联络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信息公开条例具体内容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21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十八条具体内容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10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继承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良好的职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并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