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证据什么人来提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2 00:46:52 132 人看过

一、贪污罪的证据什么人来提供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贪污罪的证据一般由人民检察院进行提供。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二、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侵占罪侵占的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

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此罪的主体;

贪污罪犯罪主体系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

罪,告诉的才处理。

三、举报贪污罪的需要什么证据

举报贪污罪需要的证据有证明国家工作人员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或其他证据等。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n证据包括:\n(一)物证;\n(二)书证;\n(三)证人证言;\n(四)被害人陈述;\n(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n(六)鉴定意见;\n(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n(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n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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