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就表明了该票据失去了流通性,持票人(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在转让票据的,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那么,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是否可以质押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规定说明,无论是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原则出发,还是考虑质押权实现的可能性,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不能用于质押,否则通过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因此票据质押担保的当事人应注意不能将出票人记载禁止背书转让的票据作为质押担保,否则无法实现质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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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票据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中票据质押是哪些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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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权质押应当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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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是债务人向债权人移转某些特定财产的占有,并由债权人掌握这些财产,用作债务人履行约定的支付款、或者履行事先约定好责任的担保。当债务人履行完责任时,债权人须将质押的财产如数归还。当债务人拒绝履行其责任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将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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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背书有什么注意事项?江苏在线咨询 2021-06-29质押背书这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背书人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质人,被背书人则是质权人。 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即在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产生一种质押关系,而不是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因此质押背书成立后,即背书人作成背书并交付,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取得质权人地位后,在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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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汇票的质押性质福建在线咨询 2023-07-05关于以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汇票能否设定质押问题,该汇票明确载朋不允许背书转让,此系双方当事人对该汇票的约定,而石油公司与银行明知该承兑汇票约定不允许背书转让,仍以此承兑汇票设立质押,显系不妥。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来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与石油公司的质押行为,其法律后果将发生转让行为,而权利质押的标的只能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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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回购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10正回购:贴出人将未到期、已贴现的票据转让给交易对手的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购回原票据的融资行为。 逆回购:贴入人购买交易对手所持有的尚未到期、已贴现的票据的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交易对手购回原票据的业务行为。 贴入人按票面金额以双方商定的回购期限和价格扣除回购利息后向贴出人给付资金,回购到期后贴出人按票面金额向贴入人购回票据。票据回购不改变票据权利人,实质上是贴出人以票据为质押的短期融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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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只注明“质押”无签章是否构成票据质押重庆在线咨询 2023-03-12不构成。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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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再质押该怎么定性标的物呢?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20票据质押是以票据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所谓票据(本文所称的均指票据法上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载的金额付款的有价证券。 票据质押所确立的是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一种附条件行使票据权利的资格。这种条件不是质权的成立条件,而是行使条件。也就是说质权人只享有对票据权利行使的期待权。当设质背书完成后,被背书人虽然已经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却不能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