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长子不赡养孝顺儿媳得遗产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9 14:41:40 228 人看过

10月24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继承纠纷案,亲生长子不尽赡养义务被法院剥夺了继承权,丧偶的儿媳悉心侍奉老人获得13000元的遗产。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

花甲老人周某某育有两个儿子,次子与姜某某婚后不久因事故死亡,长子夏某长期在外打工,对周某某生病卧床从不过问,甚至连回家看一眼都不肯。姜某某将婆婆当作生母一样悉心侍奉。周某某病逝后留下13000元存款,夏某得知后从外地赶回,强夺存款。姜某某将其诉至法院。

一、婚前净身出户算不算婚后财产?

净身出户不算婚前财产。净身出户一般不包括婚前财产,净身出户可以理解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分割方式,只不过一方分割的财产为零。实际上,法律是不支持净身出户的,但如果夫妻双方协商好一方净身出户,法律也并不阻止。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案例】杨某某与崔某甲于2003年8月相识,于2004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3月24日生育一女崔某丙,现已年满10周岁,就读于某小学四年级。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致使夫妻感情恶化。2013年4月1日,崔某甲向杨某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不与某某某来往,断绝所有关系,以后不再有类似的事情发生,如有再发生,净身出户。同年,崔某甲外出打工。但杨某某对崔某甲的私生活仍怀猜疑,致使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在此期间,崔某甲只回家过两次。后杨某某以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女崔某丙由杨某某抚养,由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判决准予离婚。对于小孩抚养问题,判决婚生女崔某丙随杨某某生活为宜,崔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对于崔某甲保证书中作出的如再发生违反忠实义务导致离婚“净身出户”的承诺。该承诺违背了《民法典》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杨某某以此承诺主张在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崔某甲应不予分割,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故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了平均分割。

二、什么情况下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以下这些情况下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造成对方损失的;(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案例】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转包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坝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由,收取了原告张某17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并出具了收条,作为担保人被告王某也在收条上签名。原告张某进场后准备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该工程已向他人转包为由予以拒绝,为此,给原告造成了施工前期的设备费和人工费损失67855元。综上事实,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由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70000元,前期垫资费用67855元,共计237855元;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000元。同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张某返还保证金及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816元,原告张某承担497元,被告李某某承担2319元。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中发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并承担损失赔偿的弥补性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不具有工程转包资格,为订立合同,向原告张某提供不真实信息,损害了原告张某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原告张某因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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