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长期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专业律师,笔者经常会代理一方当事人参与到双方离婚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如律师策略得宜,张驰有度,往往能够促进双方达成调解,签订离婚协议,避免诉讼纠纷。同时也会达到案结事了,心平气和双方分手,避免了将来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上存在斗气、损耗精力、执行难等后续矛盾和法律风险的发生。律师如根据个案情况做到如下几点,将会达到协调双方离婚并保护一方当事人的最优效果:
1、熟悉离婚法律法规,向矛盾双方释明法律规定,离婚律师应做到心中有数。
专业的婚姻律师,应当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严谨的民法典律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在向自己的当事人和对方解释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时,做到胸有成竹,游刃有余。现实生活中,家庭矛盾的产生到决裂不是一朝一夕,能达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一方提出要求离婚的程度,肯定有某种原因,对于这些感情原因导致离婚所关联的法律规定,专业律师自然需要非常熟悉,如第三者问题导致离婚,律师应掌握一方当事人手中具备哪些第三者的证据材料,哪些证据材料是法律认可的,哪些是法律不太认可的,哪些是根本达不到证明作用的,对证据的把握不是简单的熟读法律条文就可以知道,而是沉淀在专业婚姻律师日常的离婚诉讼事务中习得,根据各级法院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根据法院在现实中不断演进的对证据的证明效力、关联性、合法性的更新解释中,律师得以掌握精髓并及时校正更新,从而能够很快结合自己所处理案件的情况和现有的证据作出基本判断。如此,方可以指导当事人运用证据,找寻证据,并进一步掌握与对方谈判协商时的有利因素和心理因素,控制谈判调解的进展和流程。
如果不能做到相关规定和实践经验烂熟于胸,自然在谈判过程中会因不了解自身不足情况,不了解法律细节情况,而不能够说服一方当事人作出应有的让步,失去主动权,且容易将当事人逼到诉讼失败的危险境地。这样无益于双方矛盾的解决,也加大了诉讼和精力时间投入的成本。
例如,对于离婚后不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费应当如何给付,如只是了解一般的规定不高于个人收入的20-30%,而不了解现实其它因素的影响,如其月收入能力是否达到平均收入水平,或高于一般收入水平,如收入很低,那么可以适当少于20%法院也是可以支持的,因为也要保障其基本的生活条件,如远远高于本地区平均收入水平,也不能严格按30%上限或20%来掌握,否则就会抚养费畸高,对方不愿支付的前提下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还有的当事人认为抚养费达成协议后是一锤子买卖,将来不能再增加,对于这些误区,都需要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经验向当事人释明,将来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或增加甚至减少抚养费,当双方当事人会对这些可能出现的情况有合理的预估,帮助双方现在面对事实抛弃不合理打算从而达成共识。
因此,专业的婚姻律师在具备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法律功底后,通过个案的法律分析结合各方当事人情况,能够提前预计可能出现的审判结果,帮助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提前达成一致协议。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在熟悉法律的律师面前自然信任度极高,容易接受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对其所存在的所有疑问律师都能够予以合理的解释,让当事人明白和自愿接受更有利于自身的调解方案。
2、“抛开”法律,重拾道德因素,帮助当事人理性合理让步。
专业的婚姻律师,不但要有丰富的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也要具备优异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和心理疏导能力。在协调过程中有时即要看重法律规定,有时又能够不拘泥于死板的法律条文,而从婚姻家庭道德因素角度,社会伦理角度、公众舆论因素等方面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一致。
为什么要“抛开”法律,但并不是抛弃法律,因为既然有律师参与就离不开法律的因素贯穿始终。法律在某个阶段,尤其在双方有可能达成调解的时间段,可以作为一个谈判的背景和底线。法律人总说,法律是最后的道德,而道德显然可以超越法律激发人们更高标准的要求自己,当道德和伦理因素能够占据上风时,何不借风使舵,帮助双方以高于法律的标准解决矛盾,和平分手呢?
双方能够组合成家庭,不论是什么原因和目的,至少会有感情的因素和一些基本的社会因素契合点。有了这些联系点,律师就可以挖掘放大,运用到离婚时双方的心理动员中,当爱已成往事,曾经的承诺已经不在,何不在最后分离的时候给彼此一个谅解,好合好散,不管是前世的冤家,还是今世的对头,直面感情的消逝,平和理性的放手,律师这个时候就要发现和感化双方此刻的心态,把握好人性的柔弱一面,帮助男女双方以更高的道德标准来放弃在细枝末节上的锱铢必较,在财产争议上的互不相让,彼此退一步,彼此给对方一个最后的良好印象,从此天涯陌路不再相见何不更好。总之,律师应通过协调和双方感情背景的掌控后,把握好道德因素上能够打动双方的因素,抓住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寻求利益共同点,亦是化解双方矛盾的根本。
3、勤于沟通但也注意有度,以防当事人误解
律师在代理一方调解过程中,应勤于向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沟通,及时了解双方心态的变化和心理的诉求,从中发现和寻找共同点。在不断的及时整理后拿出应对的方案和建议。很多时候双方的误解就是因为缺乏及时的沟通而造成的。律师本身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语言文字水平也较高,再加上专业优势,帮助双方沟通能起到良好的桥梁和主舵作用。
但是,鉴于双方已经走到离婚诉讼的地步,在很多时候双方的矛盾和分歧已经较大甚至不可调和,如不切实际的只是沟通,而没有一针见血的方案和说服力的论断,则可能无果而终。因此,在征求得对方的让步和方案时,与自己的委托人沟通过程中,有的委托人又会怀疑对方当事人买通了自己的律师,对律师的职业操守提出质疑,此时应表明维护当事人的态度,并适当中止与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过频联系,以打消委托人的怀疑。同时,应告知当事人在当前证据环境下一味诉讼可能面临的风险,帮助当事人清醒和理性分析。所以,在沟通的过程中如何把握好度,既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又能够尽可能求同存异达成调解,这需要律师在个案中根据案情和自己的执业经验来稳妥处置。
4、通过当事人的代理人、家人、好友等中间人协调说服
有的当事人对律师的调解抱有抵触心理,亦或是存在怀疑心态,担心律师在调解过程中掌握自己的证据,给自己挖下陷阱。所以,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专业律师在案件的协调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当事人信得过的家人、代理人等有密切关系的联系人帮助当事人打开心结,放下包袱,迎接善意的说服过程。
比如在与对方当事人沟通时,如对方同样委托有律师,那么,应主动联系他的代理律师。因为双方都是律师,对于法律问题基本都能够理性沟通和坦诚相见,有争议的法律点也可以通过意见交换和证据说服来逐渐取得共识,从而避免了因当事人不懂法而难以说服和沟通的情况发生。并且,作为代理律师来说,如果方案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好处,自己的委托人也因此解除了一系列通过诉讼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那么律师的功能和作用也即得到了最大化发挥,委托人一般来说也会更加肯定律师之间的这种工作努力,律师的工作水平也会得到好评。
对于当事人的家人,因为与当事人本人的身份关系,熟悉和了解当事人的个性脾气,如果律师能首先说服和打动其家人,再通过家人的良好的表述和转化,当事人也能体会到和解的好处和必要,利于矛盾的内部解决。而且,作为家人来说,他关心的是自己的亲人能否在婚姻案件中少受折磨或伤害,也更能理解律师苦口婆心的作双方工作时的努力,如此一来,切身感受之下可以更为理性的思考双方的协商方案,更少一些当事人本人情绪化的影响,帮助当事人作出正确的判断。最终有利于双方调解和解工作的推进。
上述四点是笔者作为一名婚姻律师在离婚案件诉前调解中的一些心得体会,经过实践操作,有不少案件通过此种方式达成了调解,化解了双方进一步的矛盾,当然,还有一些非常规的手段可能会比较激烈,但亦能促使调解成功,律师也会在案件中根据情况建议当事人使用。本着调解解决和权益保护最大化且合法的原则,作为婚姻家庭律师,有必要及时总结并通过实践来寻找更为优质的方案,其中不当之处,也欢迎各位同仁批评指正、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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