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撤案的法定条件是哪一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4 11:04:47 186 人看过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撤案的条件有:

1、审查后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2、发现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无充分证据的;

3、其他法律法规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4、原告不起诉或不在追究的;

5、缺乏罪犯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没有补充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述,或者由法院裁定驳回等。

一、中止诉讼的情形是什么?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二、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情形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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