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制度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03 16:00:08 132 人看过

我国《劳动法》时效制度存在问题,仲裁时效仅60天,导致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建议借鉴普通民事诉讼两年的时效制度,给予弱者更多合理的期限;同时改革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参考国外先进模式。

缺陷:

1.现行的《劳动法》时效制度存在问题,其仲裁时效仅60天,这使得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2.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滞后,一裁两审程序的弊端凸现,是影响劳动者维权的另一障碍。

对策如下:

1.关于时效问题,可以借鉴普通民事诉讼两年的时效制度,赋予弱者维权更加合理的期限。

2.关于一裁两审程序,可以参考国外先进模式,改革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劳动法仲裁时效与一裁两审改进建议

劳动法仲裁时效与一裁两审改进建议

劳动法仲裁时效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制度,但实践中存在一定问题。首先,仲裁时效期间过短,可能导致劳动者无法及时维护自身权益。其次,一裁两审制度在执行中存在诸多不便,使得当事人维权困难。为此,本文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一、缩短仲裁时效期限。一方面,缩短仲裁时效有利于提高仲裁效率,减轻劳动者维权成本。另一方面,缩短时效期间有利于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和谐关系,减少仲裁案件数量。

二、完善一裁两审制度。首先,明确一裁两审的适用范围,防止滥用。其次,加强仲裁庭的组成和开庭审理程序,提高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最后,完善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确保仲裁裁决的执行。

通过上述改进建议,有助于提高劳动法仲裁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劳动法仲裁时效制度存在问题,仲裁时效仅60天,导致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一裁两审制度滞后,一裁两审程序的弊端凸现,是影响劳动者维权的另一障碍。为此,本文提出缩短仲裁时效期限和完善一裁两审制度的改进建议,以提高劳动法仲裁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劳动法》第82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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