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宅的结构形式主要是以其承重结构所用的材料来划分,一般可以分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结构”,三种形式情况如下:
(1)砖混结构住宅
砖混结构是指建筑物中竖向承重结构的墙、柱等采用砖或砌块砌筑,柱、梁、楼板、屋面板、桁架等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通俗地讲,砖混结构是以小部分钢筋混凝土及大部分砖墙承重的结构。
(2)砖木结构住宅
砖木结构住宅是指建筑物中承重结构的墙、柱采用砖砌筑或砌块砌筑,楼板结构、屋架用木结构而共同构筑成的房屋
(3)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
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是指房屋的主要承重结构如柱、梁、板、楼梯、屋盖用钢筋混凝土制作,墙用砖或其他材料填充。这种结构抗震性能好,整体性强,抗腐蚀耐火能力强,经久耐用。
一、公产房房屋维修范围
公用公房应当定期进行查勘,发现损坏及时进行维修,保证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具体维修范围如下:
(一)基础、地下室部分
1.基础局部出现不均匀沉降、裂缝、破损,影响房屋上部,造成墙体变形、倾斜、开裂等,应当查清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加固或者拆砌。
2.地下室因防水层损坏出现局部渗漏的,应当进行修补;渗漏严重的,应当修复。
(二)主体结构部分
1.柱、梁、板等结构构件出现变形、裂缝、损坏的,应当加固或者拆换。
2.木柁架、木檩、木梁、木柱、木龙骨等构件局部糟朽、劈裂、变形严重的,应当加固或者拆换;屋面板、挂檐板、封山板等木构件损坏的,应当更换。
3.墙体出现碱蚀、开裂、鼓闪倾斜的,应当局部剔碱、掏砌或者整体拆砌。
(三)楼地面部分
1.水泥地面起砂、空鼓、开裂的,应当铲除、补抹或者重抹。地砖起鼓、开裂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修补或者重铺。
2.砖木结构房屋的木地板、木楼梯、木栏杆、木踢脚板等损坏、残缺的,应当修补或者重做。
3.厨房、卫生间地面防水层损坏渗漏的,应当修补或者重做防水层。因维修造成装饰面层损坏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修补或者恢复。
(四)内、外檐抹灰部分
1.内、外檐墙面抹灰层局部有开裂、空鼓、脱落的,应当补抹或者整面墙铲抹。
2.清水墙损坏应修补嵌缝;整面墙碱蚀、风化较重的,应当剔碱或者采取抹灰修复;外墙勒脚抹灰损坏的,应当修复。
3.墙裙损坏的,应当修补或者铲抹。
(五)屋面部分
1.平屋面屋面防水层出现局部渗漏的,应当修补;防水层渗漏严重的,应当重做。
2.坡屋面金属屋面生锈漏雨的,应当修补或者更换;屋面瓦局部存在损坏、溜坡的,应当修补;卷材屋面防水层出现局部渗漏的,应当修补;屋面防水层渗漏严重的,应当重做。
3.雨水管、檐沟、雨水斗、出墙水嘴等缺失、损坏的,应当添配或者更换。
(六)门窗、顶棚、隔断墙部分
1.钢门窗开关不灵活、变形、开焊、锈蚀的,木门窗糟朽、脱榫的,铝合金、塑钢门窗损坏变形的,均应当按照原有形式修复。确实无法修复的,可更换为铝合金或者塑钢门窗。
2.纱门窗、百叶门窗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有形式修换。原门窗无纱窗、纱门的,不予增添。
3.室内板条顶棚等顶棚损坏的,应当修补或者重做。
4.原有板条隔断墙等隔断墙损坏的,应当修复。
5.原有门窗的玻璃和窗纱损坏的,可以结合综合性维修工程一次性更换。
(七)油漆部分
1.木门窗、纱门窗、百叶门窗、挂檐板、木楼梯、木栏杆、木地板、木踢脚板等油漆脱落的,应当重新油漆。
2.钢门窗、镀锌(铁皮)雨水管、雨水斗、檐沟、铁门、铁护栏等油漆起皮、锈蚀的,应当重新油漆。
(八)室外部分
1.坡道、台阶、散水、围墙、垛、柱等损坏的,应当修补、加固。
2.围墙、栅栏、大门(电动门除外)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有形式修复。
(九)采暖、给排水部分
1.采取散热器形式采暖的,以院墙为界,院内的原有管道及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
2.采取中央空调形式采暖的,其供热干、支管道及附属阀门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
3.自来水给水系统以入户水表为界,水表以内的原有自来水管道、二次供水水箱及附属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
4.排水管网以院墙为界,界内的排水管道及相关检查井、雨水井等设施塌陷损坏的,应当修复。
5.原有卫生器具及上下水控制部件损坏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修复或者更换。
(十)照明线路部分
1.以入户电表为界,界内的照明线路老化、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
2.原有开关、插座面板损坏的,可以结合线路改造一次性更换。
(十一)历史风貌建筑
历史风貌建筑的维修,按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维修范围以外部位的维修责任
(一)由于公用公房承租人使用不当或者其它过失(火灾、超载、暖气管道及散热片冻裂等)引起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用公房承租人在建筑基础附近挖掘、施工引起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消防设施、电梯、玻璃幕墙等超出公用公房维修范围的项目需要检测、维修、更新、改造的,由承租人负责并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四)公用公房承租人新建、扩建、改建或者增加附属设备的,应当征得房屋管理单位书面同意。所需费用由公用公房承租单位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二、建筑领域什么是工程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问题一般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通病、工程质量事故。
1、工程质量缺陷
是指工程达不到技术标准允许的技术指标的现象。
2、工程质量通病
是指各类影响工程结构、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的常见性质量损伤,犹如“多发病”一样,而称为质量通病。
目前建筑安装工程最常见的质量通病主要有以下几类:
(1)基础不均匀下沉,墙开裂。
(2)现浇钢筋混凝土工程出现蜂窝、麻面、露筋。
(3)现浇钢筋混凝土阳台、雨篷根部开裂或倾覆、坍塌。
(4)砂浆、混凝土配合比控制不严,任意加水,强度得不到保证。
(5)屋面、厨房渗水、漏水。
(6)墙面抹灰起壳、裂缝、起麻点、不平整。
(7)地面及楼面起砂、起壳、开裂。
(8)门窗变形、缝隙过大、密封不严。
(9)水暖电卫安装粗糙,不符合使用要求。
(10)结构吊装就位偏差过大。
(11)预制构件裂缝,预埋件移位,预应力张拉不足。
(12)砖墙接槎或预留脚手眼不符合规范要求。
(13)金属栏杆、管道、配件锈蚀。
(14)墙纸粘贴不牢、空鼓、折皱、压平起光。
(15)饰面板、饰面砖拼缝不平、不直、空鼓、脱落。
(16)喷浆不均匀,脱色,掉粉等。
3、工程质量事故
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交付使用后,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影响较大,损失较大的质量损伤。如住宅阳台、雨篷倾覆,桥梁结构坍塌,大体积混凝土强度不足,管道、容器爆裂使气体或液体严重泄漏等等。它的特点是:
(1)经济损失达到较大的金额。
(2)有时造成人员伤亡。
(3)后果严重,影响结构安全。
(4)无法降级使用,难以修复时,必须推倒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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