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执行机关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6 20:20:17 275 人看过

一、刑事案件中的执行机关有哪些执行机关,是指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机关包括: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以及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的执行。2.监狱。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未成年犯监狱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的执行。3.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1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缓刑、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等的执行。

二、刑事案件一审期限是多久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相关知识罚金、没收财产判决怎样执行呢?请看下文解析。

(一)执行机关罚金、没收财产刑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19、220条的规定,罚金和没收财产刑的执行机关都是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财产刑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二)执行程序1.关于罚金的执行。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2.关于财产刑的执行。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对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后或者无法执行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财产刑的财产直接上缴国库;需要退赔的财产,应当由执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托人民法院依法退赔。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03: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扶养相关文章
  • 刑事案件中监外执行是在哪里执行
    监外执行并没有具体的执行地点,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
    2023-03-17
    280人看过
  • 刑事拘留执行机关和执行程序,逮捕的执行程序有哪些
    一、刑事拘留的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检察院决定拘留的人,由检查院负责讯问、负责通知。二、刑事拘留执行机关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
    2023-03-03
    385人看过
  • 有哪些机关负责有期徒刑的执行?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假释。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哪些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1、确有悔改或立功的,一般减刑不超过一年;2、有悔改、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3、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悔改表现突出或者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4、悔改表现突出、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2023-07-06
    398人看过
  • 刑事案件中逮捕的适用机关
    一、刑事案件中逮捕的适用机关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据此,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权或者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二、逮捕的批准和决定程序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批准程序。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检察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审查逮捕部门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查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023-06-02
    217人看过
  •  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刑事案件的中止执行
    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犯罪行为可能构成刑事案件,就会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中止民事案件,等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再继续审理民事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属于一般法定的民事案件中止诉讼: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参加诉讼,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犯罪行为可能构成刑事案件,就会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中止民事案件,等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再继续审理民事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属于一般法定的民事案件中止诉讼: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参加诉讼,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 【 审 判 程 序 】 刑 事 案 件 中 民 事 案 件 中 止 审 理 的 程 序 与 救 济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的程序地位,中止审理程序的行使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诸多原因,如程序不当、法律认识不足等,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程序容易引发
    2023-09-02
    93人看过
  • 公安机关对哪些案件刑事有哪些侦查权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了法律上规定由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部门以及军事部门自侦的案件,其余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2023-06-01
    325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扶养
    词条

    扶养通常概指各种社会关系中针对"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一般涵盖四个方面: (1)以国家为主体,在特定情形下体现社会福利的公力扶养,包括各种灾害救济、贫困救济、民政抚恤等; (2)以一定的社会组织、机构、单位为主体并逐步走向社会化... 更多>

    #扶养
    相关咨询
    • 针对公安机关执行的刑事案件的法院执行执行依据有哪些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4-19
      刑事案件法院执行的依据包括: 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 (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和法定刑以下处刑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因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的裁定。
    • 刑事案件中有关机关对违反行为的赔偿有哪些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12
      刑事案件中,被无罪释放,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需要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1、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2、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3、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
    • 刑事案件判处拘役的执行是由哪个机关来执行的?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05
      关于刑事案件判处拘役的执行的回答见下按实际情况,在刑事案件审理时,被告是必须到庭的,不存在人民法院会在被告缺席的情形下对被告进行判决处理。另外,对于被判处拘役的情形,由公安机关执行。相关
    • 行政机关立案处理的案件,如何执行?行政复议案件的执行方式有哪些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18
      我国司法实践中,行政案件一般专指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立案处理的案件称为行政复议案件。在我国行政争议的立案处理中,除司法程序外,还有一种是行政程序,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本机关或下级行政机关的决定而申请复议的,依《行政复议条例》受理复议申请的程序。有学者认为这也是行政案件。 执行是在原有行政争议解决后或失去解决途径后,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而开始的实现权利义务的程序
    • 有哪些情形的,行政机关中止执行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5-24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