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自产自用卷烟,收取价外费用,以卷烟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税款抵扣以及成立销售公司避税的稽查,可以参见本章前几节的相关内容,这里不再赘述。现主要针对烟类产品适用税目税率的稽查以及如何对最低计税价格的执行情况进行稽查这两个问题作一个介绍。
1.对烟类产品适用税目、税率的稽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91号《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自2001年6月1日起,对卷烟消费税税率作如下调整:卷烟消费税税率由《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0支,下同)150元和比例税率(每标准条调拨价50元以上45%、每标准条50元以下30%);雪茄烟25%,烟丝30%。其有关具体规定如下:
(1)生产销售卷烟
①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实际销售数量
②确定卷烟分类计税标准的销售价格中不包含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销售卷烟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在确定其销售卷烟所适用的分类计税标准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17%)
③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者核定价格。
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的生产企业通过卷烟销售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它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会(以下简称交易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的,并作为卷烟计税价格对外公布。
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交易中心和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应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2000年11月以后生产销售的新牌号规格卷烟,暂按生产企业自定的调拨价格征收消费税。新牌号规格卷烟的概念界定、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④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确定以后,执行计税价格的卷烟,国家每年根据卷烟实际交易价格的情况,对个别市场交易价格变动较大的卷烟,以交易中心或交易会的调拨价格为基础对其计税价格进行适当调整。执行核定价格的卷烟,由税务机关按照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⑤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⑥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同牌号规格标准条包装卷烟的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征税。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是指每条包装多于或者少于200支的条包装卷烟。
(2)进口卷烟、委托加工卷烟、自产自用卷烟从量定额计税的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从价定率计税的依据则按《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依45%税率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45%)
(4)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的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的卷烟,一律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依45%税率征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45%)。
(5)白包卷烟、手工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一律依照45%税率征税。
(6)卷烟由于安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7)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纳税人在烟类产品适用税率上常出现的问题有:
(1)混淆各类卷烟的界线,适用税率错误,将高税率产品按低税率产品申报缴纳消费税;
(2)生产多种烟类产品的纳税人,不分别核算不同税率产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而按较低的税率申报纳税。
针对上述情况,纳税稽查的方法是:
首先,到生产技术部门了解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各等级卷烟的配料情况。根据企业产品成本计算表耗料情况,区分产品等级,对照稽查产成品明细账,看企业记入明细账的各等级产品有无混淆的情况。
其次,审查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从销售价格上判明产品的等级,并稽查企业是否分别记人相应等级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内。
第三,将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上的产品等级与核实的产成品明细账上的产品等级核对,看是否一致,以防企业故意压低价格,或将产品以优惠价格销售给关系户,而使产品等级人为地降低。
最后,将核实的各等级销售收入额与企业纳税申报表中各等级的销售收入额相核对,查实企业有无错用税率的情况。
2.对烟类产品最低计税价格执行情况的稽查。为了堵塞漏洞,确保消费税税基不受侵蚀,国家税务总局对某些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卷烟核定了最低计税价格。如果纳税人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计税;如果纳税人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在这一方面出现的主要问题有:
(1)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纳税;
(2)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纳税;
(3)纳税人不论实际销售价格高低,一律按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对此,可抽查纳税人一定时期已开具的发票。首先,将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部分的销售收入逐笔累加得到销售额A;其次,将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部分的销售数量进行累加得到销售数量累计数M;将M乘以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得到销售额B;将A与B相加得到纳税人某一时期某牌号卷烟的计税依据,与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计税销售收入进行对比,看二者是否相符。如通过抽查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执行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行为,再按上述办法,实施进一步的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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