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9:35:32 87 人看过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管辖权,《解释》明确规定,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发生地、破坏结果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或被告的住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裁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移送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考虑到一些基层人民法院较早设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法院,并积累了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经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部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一案一指”方式移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解释还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辖区内环境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权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孙*公说,这是为了解决生态环境完整性与保护分权的矛盾,克服地方性矛盾保护主义。因此,有必要根据流域和生态区域实施跨行政区划和集中管辖

“并不是所有的中级法院都有管辖权,我们要求高等法院指定相关的中级法院进行管辖。”p>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司司长郑*林进一步解释说,例如,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环境保护案件有管辖权,所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环境保护案件没有管辖权

郑*林表示,今后,最高法将逐步探索跨省行政区划环境保护案件管辖制度的建立,>P>王志发,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认为目前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不会太多。中级以上法院处理能力较强,可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这一规定非常恰当

中央党校政法系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主任王勇,还建议,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有许多地方保护或地方干预的案件,最高法应更多地规定管辖权,甚至跨省管辖权,以避免地方干预案件审理,以确保本案能取得公正的审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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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0日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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