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犯抢劫罪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1:30:45 463 人看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宝刑初字第3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0)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仁、代理检察员夏陈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某伙同他人,经预谋,于2009年11月30日19时许,携带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在本市闸北区场中路少年村路路口,拦乘被害人虞某某驾驶的大众出租车至闸北区万安路张贵桥东路26号附近时,采用持刀威胁的方法,当场劫走被害人虞某某现金人民币600余元及天翼牌SCHB189型手机一部。后被告人汪某某等人又于次日凌晨0时许,在本市虹口区江杨路近车站北路处拦乘被害人袁某某驾驶的强生出租车,至本区庙行镇场北路近刘场路附近时,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当场劫走被害人袁某某现金人民币700余元及诺基亚手机一部。

另查明,2009年12月16日被告人汪某某在其暂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虞某某的陈述及照片;被害人袁某某的报案陈述、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汪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追缴被告人汪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万枝

代理审判员杨婷

人民陪审员周月霞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凤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9日 21: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翟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宝刑初字第33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0)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0日1
    2023-04-25
    360人看过
  • 黄某某趁机抢烟,帮同伙脱逃是否构成抢劫罪
    [基本案情]2003年1月9日晚10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与李某某、黄某、唐某(均另案处理)共谋假意买烟,趁摊主不备抢夺香烟。之后,四人来到重庆市大足县龙水镇群益菜市场门口处,由李某某、黄某到卢某某烟摊处抓起一包恭贺新禧烟后逃跑,李某某被发现并被卢某某在一巷子里抓住。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和唐某为帮助李某某逃脱,便上前与李某某一道对卢某某进行殴打,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用刀(一般刀具)将卢某某左肘部及背部刺伤。2004年11月,黄某某向公安机关自首。[分歧意见]关于黄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存在四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应认定为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即认定携带凶器抢夺,按抢劫罪定罪。本案中,黄某某在抢夺过
    2023-06-11
    304人看过
  • 赖某的犯罪行为应属抢劫既遂
    笔者阅后,不敢苟同,认为赖某的行为应属抢劫既遂,理由如下: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但是,在共同犯罪场合,犯罪中止的情况比较复杂。在共同犯罪中,尤其是对共同正犯而言,当所有的共犯都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均成立犯罪中止;共同正犯中的部分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正犯实行犯罪行为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该部分共犯成立犯罪中止,而其他没有自动中止意图与中止行为的共犯,则成立犯罪未遂;如果共同正犯中的部分共犯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其他共犯的行为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或者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时,均不成立犯罪中止,而应成立犯罪既遂。因为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实施犯罪所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不是个人单独犯罪行为的简单相加,其既要求二人以上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为。共同行为意味着各共犯人的行为
    2023-05-31
    423人看过
  • 阎某与汪某个人借款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阎某因返还钱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8)浦民初字第8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阎某及其原委托代理人孙一民、委托代理人田建初,被上诉人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国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1997年8月,阎某开始承包经营上海申艺家具厂,并由汪某负责该厂经营活动。汪某任职期间,因生产经营所需,向他人借了部分资金。1998年4月10日,汪某、阎某签订了《解聘协议》,该协议第三条载明,甲方(即阎某)负责按时分期归还乙方(即汪某)在职期间为甲方所借款项等内容,并罗列了所需偿付款项及债权人清单,其中有4月15日汪祥奎6000元本金;5月17日任幼德爱人本金2万元、利息1200元。协议签订后,由于阎某未能按时偿还上述两笔债务,故由汪某分别于1998年10月14日、1998年10月29日分别向上述两债权人清偿了债务
    2023-06-09
    474人看过
  • 褚某某、芮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奉刑初字第38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褚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某电镀厂镀锌车间承包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09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芮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某电镀厂镀锌车间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09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0]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某某、芮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褚某某、芮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被告人褚某某承包经营位于本区柘林镇新寺社区的电镀厂镀锌车间,聘用被告人芮某某担任车间负责人。同年8月2日中午,被告人芮某某招用的
    2023-04-22
    391人看过
  • 朱某某、聂某某等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静刑初字第16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明道,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0年1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辩护人何海清,湖南人和律师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人聂云峰。辩护人桂建平,上海市光大律师商丘分所律师。被告人朱惠民。被告人聂云峰、朱惠民均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0年1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0年3月22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10〕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明道、聂云峰、朱惠民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
    2023-04-25
    395人看过
  • 倪某、曲某、周某犯非法拘禁罪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松刑初字第39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倪某,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庄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暂住(略)。因本案2010年1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被告人自报曲某,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汉族,初中文化,员工,户籍所在地(略),暂住(略)。因本案2010年1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被告人自报周某,绰号小宝,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暂住(略)。因本案2010年1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300号起
    2023-06-11
    490人看过
  • 某地黄金柜台遭劫,抢劫罪怎么判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023-05-05
    58人看过
  • 汪红霞抢劫罪一案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红霞(曾用名汪婷婷),女,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黄梅县人,无业,住江西省九江市官牌夹九瑞路79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红霞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8月2日作出(2006)海中法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汪红霞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宏斌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汪红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4年2月5日至9日,被告人汪红霞在接待台湾人赖俊廷期间,看到赖俊廷身上有美元及人民币,遂产生抢劫念头。2月8日,被告人汪红霞以其名义帮赖俊廷办理入住海口市义龙路的龙城大厦403房的登记手续,2
    2023-06-11
    121人看过
  • 詹某某抢劫焚尸案由死刑改判为死缓
    被告人詹某某、郎某于2005年2月27日乘车至北京市六里桥高速路口,以回保定为由租乘王志民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行至保定市兰辛庄高速路口时,二人以刀刺、绳勒的手段将王志民杀死,后点燃汽油焚烧尸体,抢劫桑塔纳2000轿车一辆。数日后,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詹某某协助公安机关将同案犯郎某抓获。根据《刑法》规定,对重大立功者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虽有重大立功表现,但抢劫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减轻处罚,于2006年5月判决二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二被告人均提出上诉。我国《刑法》从鼓励立功以更加有力的打击犯罪的立法目的出发,对立功和重大立功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原则,对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减轻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量刑,从轻则是在法定刑的幅度以内判处较低的刑期。显然,重大立功比立功对打击犯罪所起的作用更大,减轻比从轻对被告人更为有利。《刑法》虽然没有规
    2023-06-11
    177人看过
  • 徐某某犯运输假币罪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静刑初字第14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200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持有假币罪于2009年12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7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10〕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运输假币罪,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于2009年12月2日,明知桔黄色环保袋内装有假币,仍携带该环保袋乘坐长途汽车抵达本市。当日下午5时许,当被告人徐
    2023-04-25
    197人看过
  • 李某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既遂
    2004年6月7日,李某趁其妻上夜班之机,乔装打扮后外出作案。当李某来到一昏暗僻静之处,见前面有一妇女,便尾随其后乘机将其击倒并实施奸淫。奸毕又强抢该妇女的挎包一只(内有现金230余元),然后逃离现场。被害妇女连夜到公安机关报案。当被害妇女报案后回到家中,发现自己的挎包已在家中桌上,方知是自己的丈夫所为。李某发现自己所奸之人系自己的妻子,所抢之物为家中财物,以为无事,第二天便同妻子,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主动交代前一晚上所做之事。公安机关依此逮捕了李某。5月24日贵报登载了《把妻子当他人实施强奸抢劫如何定性》一文,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李某把妻子当他人实施强奸抢劫既不是无罪,也不是犯罪未遂,而是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的犯罪既遂。具体分析如下: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在于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是犯罪既遂,未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是犯罪未遂。李某的行为属于对行
    2023-06-11
    436人看过
  • 须某某犯容留卖淫罪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宝刑初字第x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须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12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0)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须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须某某于2009年12月24日,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宝山区杨行镇杨宗路某号某某沐浴中心,容留店内按摩小姐俞某某、范某某在浴室包房内进行卖淫活动共计七次,直至当日21时许,俞某某与浴客蒋某某在浴室包房内进行卖淫嫖*活动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须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蒋某某、俞某某、范某某的证
    2023-04-25
    479人看过
  • 武某某犯非法经营罪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奉刑初字第28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因本案,于2009年8月21日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辩护人周某某。辩护人汤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0]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武某某及其辩护人周国涛、汤卫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3月始,被告人武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在无烟草批发、零售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租借本市闵行区中春路70号、陈春公路413号车库等处作为存放卷烟的仓库,并将从他人处购得的各类品牌卷烟在本市徐汇区、奉贤区等地加价后销售。2008年11月
    2023-04-25
    263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范某犯抢劫罪会减刑多少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5-01
      范抢劫罪的,如果使用减刑,应当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对减刑的修正来进行: 1、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2、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修正案第十五条)
    • 抢劫犯殴打某某至其自杀身亡该如何判?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01
      乙等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但是否符合“致人重伤、死亡”的法定加重情节则在学理上有所争议。一般来说,“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对于因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的,则不应视为抢劫致人死亡。
    • 李某某犯罪怎样处罚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31
      《》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以某某罪犯号码强奸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6
      罪犯是个人犯罪行为r与身份证号码无关系,这个是证明个人信息的r强奸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刑法r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r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r(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r(三)在公共场
    • 2021年5月孙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07
      2011年6月孙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孙某在劳动时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对孙某应当如何处理?A.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B.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C.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年期满后执行死刑D.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答案:B ①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