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行为的量刑标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10:30:38 368 人看过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贩卖鸦片二十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以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以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以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以下,咖啡因五千克以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在四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五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三个月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一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6)向两人贩毒或者两次贩毒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贩卖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款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增加二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十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四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毒品犯罪的数量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同时又具有第2款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先按照本款第(1)至(5)项的规定增加刑期,然后按照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7)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贩卖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十千克,咖啡因五十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犯罪构成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克,增加一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二十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1)贩卖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咖啡因二百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

(2)贩卖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贩卖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增加基准刑的10%-30%;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毒品再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同时构成累犯的,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4)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贩卖毒品,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4)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及其他特殊人群被利用或被强迫参与毒品犯罪的;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在我国不同的地区关于贩卖毒品的犯罪情况是不太一样的,其中那些沿海省市贩毒分子比较活跃,因此在对其处罚上面也就相对要严格一些,当然上述的量刑标准也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细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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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9日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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