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昆政办〔2009〕13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我市户籍制度
改革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完善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进一步完善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补充意见
自2008年实施户籍制度改革以来,我市实行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放宽了户口迁移条件。为完善现行户籍管理制度,按照宏观调控、有序引导、配套衔接的原则,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户籍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创造有利于人口有序流动的环境;做到关注民生、尊重民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便民利民、提高效率、简化办事程序,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以下补充意见。
一、以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为公民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放宽亲情投靠落户条件,简化办事程序
1.凡在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呈贡新区、安宁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住宅户籍人均住房面积达到当年城市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落户。
2.凡在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呈贡新区、安宁市范围以外的8个县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落户,不受房屋面积限制。
迁入人员需无违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
待改造的拆迁房、城中村、筒子楼不属于购房落户范围。
二、放宽应届毕业生的迁移落户制度
1.到我市就业并落实工作岗位的技术工、熟练工,具有普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证的,可在专设的人力资源集体户落户。
2.本市企业招用的具有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后,可在专设的人才集体户落户。
三、改革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落户制度
1.凡属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可自愿选择落户地址,也可在专设的人才集体户落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
2.愿意参加我市经济建设的硕士(含)及以上学历或副高(含)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可先落户后择业,户口落入专设的人才集体户。
四、放宽外来投资纳税人员的落户条件
1.外地来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呈贡新区、安宁市投资的个体私营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专设集体户落户:
(1)当年度实缴税金达到5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落户。
(2)当年度实缴税金达到3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和5名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可申请落户。
(3)当年度实缴税金达到15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和10名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可申请落户。
(4)在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呈贡新区、安宁市以外的8个县区纳税的个体私营企业,纳税落户条件及落户人员、人数由当地政府自行制定。
五、放宽集体户人员新生婴儿落户条件
1.单位分配住房居住的在职职工,配偶双方均是昆明市集体户在册人员,当年新生婴儿可随父或随母在单位集体户内落户。
2.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单位集体户口一方落户。
随父或随母在本市集体户口落户的,新生婴儿应当随父或随母一起办理户口迁移。
六、完善合法固定住所落户配套政策
1.二手房在上市交易时,原房屋所有权人及家属的户籍关系迁出后,方可进行产权变更。
2.昆明市常住人口将房屋出售后无固定住所的,可投靠在昆明市的亲属落户;确无投靠对象的,可将户口迁入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临时代管户),由公安机关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户口限制迁入。
3.在我市购房落户后,购房人3年内又将房屋进行交易,且在我市无固定住所的,公安机关应当强制将其本人及户内人员户籍关系迁回原户籍地。
户籍制度改革是关注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职能部门在执行中要做到整体联动,相互配合,统筹安排,信息互通,确保工作的整体推进,协调发展。
本文件从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公安户籍△管理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10月22日印发
-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补充意见的通知
493人看过
-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
137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295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各地普遍取消户口性质区分
377人看过
-
玉溪市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426人看过
-
四川省户籍改革最新政策四川户籍制度改革意见
119人看过
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婚姻状况等。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中国户籍类型有两种,一种是农业户籍,也就是农村户口;另一种是非农户籍,也称城镇户口。... 更多>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什么时候发布正式文件?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0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于2014年7月30日正式发布。意见规定,要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
-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甘肃在线咨询 2022-02-26《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1.健全接报案登记。各省级公安机关依托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建立完善全省区市统一的接报案、受案立案功能模块。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推诿。对于上述接受的案件以及工作中发现的案件,除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都必须
-
户口户籍制度改革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4户口户籍制度的改革因为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要求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的区分,统一为居民户口。而家庭户表示户口本以是家庭为单位,是为了和集体户口相区别。《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九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
-
上海户籍制度改革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3上海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转户籍。这个是有一定条件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共提出了五项申办条件,《实施细则》对其中三项作了进一步细化。《试行办法》规定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实施细则》明确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对于《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
-
户籍制度改革方案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11国务院201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目前已经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省区市包括、河北山东、山西、陕西、江西湖北、广东、广西、黑龙江、吉林、辽宁、重庆、云南、甘肃、青海、福建、江苏、安徽、贵州、四川、新疆、宁夏、浙江、海南、内蒙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