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房屋是不可以继承的,被继承人对该房屋没有所有权,但是被继承人去世后,与其共同生活一年以上的近亲属,可以要求变更承租人,继续履行原公房租赁合同。
一、公房拆迁如何确定补偿权利人
通常意义上讲公房承租人就是与单位或者房管部门签订承租协议的人,但是通常实践中会有许多未依据情势变更而发生承租人变更的情况。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且一直未变更过承租人姓名,那么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2:原承租人已经死亡,但是其生前承租的房屋还一直由其家人或亲人居住,且已经变更承租人姓名,此时的承租人自然是变更后的承租人。这里面一般情况下,公房的承租人都是与原单位具有某种工作关系,基于此而获得了公房的承租权,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所以,依据北京市有关变更承租人的规定和原单位的规定,只有原承租人死亡或者生前外迁后符合一定条件才允许承租人变更,变更以后的承租人自然是权利的享有者。3:原承租人死后或者生前外迁后未依法变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基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还是原承租人的名义。这种情况一遇到拆迁补偿就会出现很大问题,拆迁补偿的巨大经济利益使得整个家庭、亲人间反目成仇,其原因在于没有及时明确新的公房承租人。以北京为例,这种情况下,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另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由此应不难看出,承租权只能依法变更,不能进行继承,所以,出现上诉情况时,就要结合未办理变更手续之前房租的实际缴纳人以及对于房屋日常管理的情况来确定实际的承租人,从而确立拆迁补偿过程中的权利人。
二、父母去世后财产分割怎么办
父母去世后财产分割的方式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具体如下: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平等;
2、对于生活中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3、对于已履行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应当分配遗产或者少分;
5、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三、人死贷款债务怎么办
借款人在未还清借款之前去世,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的继承人主张债权,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前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以借款人的遗产为限,超出遗产的部分被继承人没有义务为被继承人偿还。建议贷款人在知道借款人去世后,及时与其继承人协商还款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建议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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