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与坠物的区别是什么?
1、意识情况不同。坠物没有人的意识,坠落时无人知道或者不能控制。往往是旧的建筑附着物等。而抛物是有行为人故意为之,是受控制的,或者说是可以阻止危险结果发生。抛物和坠物区分的意义是,考虑赔偿责任时承担责任的轻重等。
2、责任后果不同。坠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抛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因此,责任的大小和数额的大小均有较大差异。
3、发生原因不同。“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区别的关键在于致人损害之物是否是在人力直接作用下发生了致人损害的后果。
如果人力作用是致人损害的根本原因,那么由此引起的责任当然应属于行为责任属于高空抛物;如果物件是在没有人力直接作用的情况下致人损害,通常是由于致害物件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的管理疏忽,这种情况就属于物的责任属于高空坠物。
二、楼下防止高空坠物的安全防范措施
防止高空坠物的安全防范措施:
(1)设立高层建筑户外附属设备安装标准。
(2)加强高层建筑玻璃幕墙以及门窗玻璃的安全防护规范措施。
(3)在高层建筑最底层的四周,增加预防高空物体坠落的外延结构,或增加每一栋高层建筑的底层四周防坠落物体的金属结构设施。
(4)将用于户外附属设施固定的金属防腐材料纳入高层住宅设计规范。
(5)增加空调外挂主机的预留外延建筑结构平台或体外凹式墙体空间。
(6)设立高层建筑地面的墙体四周外延防护栏,建筑墙体与外延防护栏的安全距离标准为3米。
(7)在可能的情况下,统一实施中央空调制冷采暖系统。
(8)设立城区高层建筑物体坠落安全防范巡查机构,制定高空物体坠落安全防范条例。
(9)城市居民社区的委员会实施高层建筑物体坠落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健全施工企业档案登记工作。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的不同表现在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上面,坠物的现象一般发生在建筑施工的现场,因为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东西坠落,这个是没有人的意识的,大部分是因为过失,而抛物则是行为人故意为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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