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工伤骗保,属于诈骗罪。我国没有工伤诈骗罪这一罪名。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应具备什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办理工伤医疗费报销业务:
(1)已参加工伤保险;
(2)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3)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4)需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须在新源县社保局填写《新源县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申请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
(5)工伤认定单位与缴费单位须一致。
二、需要准备的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3)工伤发生当月的缴纳工伤保险费名册(缴费大厅负责人签字盖章)
(4)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另有用途请事先自行复印);
(5)住院的提供住院证明、医疗证明书、病案首页、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出院证明;门诊提供病历或疾病证明书复印件;门诊检查的需要提供各项检查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包括B超、X光、CT、核磁共震等);
(6)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包括住院用及门诊);
(7)批准在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须提供《新源县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申请表》;
(8)继续治疗的需提供《继续治疗确认书》原件;
(9)旧伤复发的需提供《旧伤复发确认书》原件;
(10)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
(11)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
(12)参保单位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超过工伤事故发生时间30日的,须提交《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仅凭员工一个人的力量,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完成诈骗工伤待遇的这个结果的,当发生类似情况之后,司法部门当然会一律追究和骗保行为有关的所有参与人员的法律责任的。骗保在本质上就是属于诈骗,骗保数额达到了立案标准的情况下就构成了诈骗罪,所骗取的社会保险全部都要如数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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