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8 17:32:08 497 人看过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大修;2、偿还购买和建造自住住房贷款本息;3、租赁自住住房,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4、退休;5、出境定居;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9、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1、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集中封存户职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开具《提取申请书》。

2、职工凭《提取申请书》及其他提取申请资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书》,由职工签字确认提取金额。

3、职工当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及《提取通知书》一式三份,当日到银行办理支款手续。

4、职工将银行付款确认后的《提取通知书》一份退给单位,作为单位记账凭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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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7日 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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