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PE基金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7:21:01 116 人看过

目前,合伙制企业在国际上通常采用三种税制模式:一是非实体模式,即合伙企业不作为独立实体,合伙企业也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如英国、美国。二是实体模式,合伙企业作为独立实体,作为独立纳税主体进行纳税申报,如法国和德国。三是准实体模式,该模式介于实体模式和非实体模式之间,对合伙企业统一进行收入和成本核算,但对合伙企业的净收益则在合伙人环节纳税。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税收法规政策,目前我国的合伙制企业采取的是准实体模式,加之,我国尚未设立资本利得税,对于PE基金投资人投资收益,就按照一般的收入处理。

但是,由于针对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多在2006年形成,加上中央政策、文件原则性规定居多,操作性不强,加之个人所得税属于地税征管系统,限于各地实际执行者的理解能力、招商引资考虑等诸多原因,目前合伙制PE基金所得税政策执行层面出现了较为混乱的局面,具体分析如下:

(一)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收入所得税适用标准分析

我国2000年以后不再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0]91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同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则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

由此可以发现,在国家立法层面,针对有限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存在两种政策规定,要么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要么比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各省市在执行国家上述政策时,也出现了不一致,以北京、天津为代表的大部分地区针对有限合伙人(LP)的投资收益目前执行的是20%的税率,少数地区如上海则实行5%-35%的个人所得税率。

有人提出,对自然人投资者执行20%个人所得税率违反了财税[2000]91号的规定,许多PE/VC服务机构及官方研究机构也普遍持这种观点。针对这一争议,笔者认为,我们应该梳理一下相关规定,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背景及立法目的作出判断。

在财税〔2000〕91号颁布的第二年,针对91号实施的口径问题,国税总局又出台了国税函〔2001〕84号文,该文件指出:对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收益应该按照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84号有意将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特殊对待,也即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并不属于财税〔2000〕91号在附件1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收入总额(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当时之所以将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独立出来,主要原因在于当时我国有限合伙企业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还是传统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为主,以合伙企业为载体进行投资的情形少之又少。

然而,随着2007年1月1日《合伙企业法》的颁布实施,有限合伙制度正式确立,以有限合伙形式成立的PE/VC基金如雨后春笋产生,权益性投资形成的股息、红利成为此类合伙企业的唯一收入形式。在此背景下,再将股息、红利归入84号文所述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并不符合91号文及84号文的立法目的。然而,由于立法的滞后,目前并无相关法律文件予以明确澄清。值得关注的是,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回答有关合伙人企业股票投资分红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时,明确指出,对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自然人合伙人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即执行5%-35%的税率。

可见,目前很多省市在执行PE税收政策时,未将合伙企业对外权益性投资收益归入财税〔2000〕91号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而是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执行20%的税率,在现有立法背景下也并无违法情形。

(二)法人合伙人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法律悖论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与此同时,根据159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159号似乎违反《企业所得税》的免税规定,因为法人合伙企业从PE基金分回的投资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似乎也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纳入免税范畴。

那么作为法人合伙人能够就合伙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税待遇么?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文件,法人合伙人从PE基金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尚不属于免税范畴,依据有二:其一,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日颁布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而法人合伙企业通过PE基金形式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属于间接投资。其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虽然现有法律文件作出了上述规定,从理论角度来看,依据避免重复征税、保持税收中性等税收立法基本原则,对法人合伙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应属于未来改革的方向。从立法上来看,也有范例,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人转让股权收入所得税适用

法人投资者,应就这部分收入按照自身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者,按照国家层面的规定,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按照天津和北京等地方政策,则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来源:中国税务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21: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基金投资相关文章
  • 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公告有哪些问题
    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在新税法实施之后针对政策性搬迁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出台过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来规范搬迁收入和搬迁资产重置支出等问题,但是118号文存在着一个“漏洞”,即可能出现一笔重置资产支出可能抵扣了两次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过抵减搬迁收入抵扣了一次,通过折旧摊销抵扣了一次,在这个文件之下,很多取得搬迁收入的企业基本无需就搬迁事项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来,有关当局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就在2012年出台了40号公告,这个40号公告和118号文的最大区别就是,重置资产支出不能再抵减搬迁收入了,只能够通过以后的摊销折旧来税前扣除了,也就是说重置资产支出只能够抵扣一次所得税了。如此规定,会使得很多取得搬迁收入的企业要从拿出大把大把的银子给税务局交税了,企业已经习惯了118号文之下的搬迁收入基本不交企业所得税的状态了,现在需要交税了,弄得企业都不怎么适应,抱怨声不断,当然了也有些
    2023-05-05
    408人看过
  •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政策是什么?
    一、合伙企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由此可见,由于合伙企业本身不是法人企业,其本身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是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第二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这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是一致的,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三、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
    2024-01-16
    184人看过
  • 关于本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为做好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工作,现将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一、按照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二[1998]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的规定,购房者必须是商品住宅的产权人,即由上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证法定拥有人,且必须与购房合同、发票相一致。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办理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的有关手续。二、本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政策已于2003年5月31日到期,根据30号文第二条规定,购房者在2003年5月31日以后支付的购房款,不予计入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扣除范围。三、对实行“按月(按季)预缴、年终清算”方式缴纳“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购房者,按其实际可以享受政策月份占全年经营月份的比例计算2003年度个人所得税可抵扣税基,并据以抵扣计算;若可以享受政策月份大于全年经营
    2023-05-29
    372人看过
  • 外资PE合伙制将率先在京取得突破
    由北京市金融工作局联手北京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制订的《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即将公布。包含十二条规定的《暂行办法》,虽然出台慢于上海,但国务院12月初公布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让《暂行办法》在外资设合伙制企业方面有了突破。中关村(000931)自主创新示范区将成为外资在北京注册股权投资基金(PE)管理企业的试验田,而近日国家发改委批复的第三批备案成功的纯内资的13家PE,有5家也选择了在中关村落户。12月23日,记者从市场机构独家获悉,由北京市金融工作局联手北京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制订的《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即将公布。包含十二条规定的《暂行办法》,虽然出台慢于上海,但国务院12月初公布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让《
    2023-06-06
    242人看过
  • 我国现行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时间较晚,在解决企业境外所得双重征税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行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很不成熟,在税制设计上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一)分国限额抵免不利于企业走出去我国现行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采用分国限额法,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居住国政府和纳税人双方的经济利益。但是,这种方法过于麻烦,不利于企业把境外所得统一计算,与国际上实行综合抵免法的方向相违背。在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法下,纳税人在税率高于我国税率的国家取得的所得已纳税收只能按我国税率抵免,而在税率低于我国税率的国家取得的所得要按税率差补税。这样,跨国企业实际税负始终高于境内纳税企业。另外,对在境外多个国家进行投资的企业来说,工作量非常大,企业的遵从成本很高。(二)对境内、境外所得进行成本费用分摊的规定操作性差现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规定: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
    2023-06-05
    203人看过
  • 追缴违法所得执行问题
    追缴违法所得是查办案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退赔……”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收缴、追缴都是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都不是行政处罚;相对人对公安机关采取这些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都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在办理其他行政案件中,可以依法没收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直接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作为行政处罚。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治安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也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规定。收缴、
    2023-03-29
    148人看过
  •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相关问题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1、为什么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10%。此次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按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此次政策调整,旨在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2023-05-03
    211人看过
  • 深圳转发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基层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有关合伙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范围据此自2007年6月1日起由仅限“自然人”扩大为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据此,结合财税〔2008〕159号文关于“先分后税”原则的规定,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按财税〔2008〕159号文第四条规定的分配原则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不替该合伙人缴纳所得税。如该合伙人为法人,由其确认为当期
    2023-06-06
    94人看过
  • 合伙企业法中的所得税支付政策是什么
    I.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每位合伙人应为纳税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实行税前分配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财税[2000]91号)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合伙企业向全体合伙人分配的收入和收入(利润)本年度由企业留存的四、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2)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合伙人根据全部生产经
    2023-05-07
    95人看过
  • 合伙制律所承担责任问题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确定对合伙企业不征所得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向合伙人分配后,由合伙人依法缴纳所得税。这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新增的规定。专家指出,这就意味着我国在法律中明确,对合伙企业不征收所得税,而只对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依法征收所得税。这样规定将有利于吸引社会投资。今年4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一次征税原则。对此,许多部门、专家和企业提出,一次征税原则概念不清,哪种税、在哪个环节征收都不清楚。对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不征收所得税,只对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征收所得税,是国际上的普遍作法,也是合伙企业同其他企业、公司组织形式相比具有吸引力之处。法律委经研究认为,参照国际上的普遍做法,最好明确规定对
    2023-04-27
    437人看过
  • 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合伙制创投无法受益
    税收一直是创投人士关注的话题。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此次通知是对之前出台的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明确和细化。新政策继续力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创投老总表示该优惠政策支持力度大,鼓励企业加快投资。不过,规定本身对申报企业多项限制条件,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并不能从中受益。新政策继续力挺高新企业据悉,今年5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创投优惠政策的雏形是2007年2月7日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优惠主要集中在所得税方面,按照常规税率是25%,如果今年挣了1000万,应该交250万。现在你投资了一个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500万,最高可抵扣350万,这样剩下的100万,可在明年的税收里面扣。赛马投资总裁刘冰云做了个形象的解释。这意味着,一个创投公司一年之内有可能不用缴纳任何所得税。深圳市国成
    2023-06-06
    332人看过
  • 合伙企业所得税法将与PE投资造成的账面盈余征税无关
    知情人士周三(11日)向财新记者证实,《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下称《合伙企业所得税办法》)的草案内容确已完备,但与PE投资造成的账面盈余征税无关。该法规将厘清有限合伙制PE实现收益后,GP与LP的所得税税率与具体计算问题,同时确定各地现已推出的针对PE的优惠税率是否继续有效。周三有媒体报道称:“在草案中,合伙制PE基金的账面浮盈税为以投资企业IPO为征税时间点,将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增值部分,按40%税率征收所得税。”该说法在业界引起震动。上述知情人士表示:“账面浮盈是否应交税与《合伙企业所得税办法》将要确定的事情完全是两个问题。”他表示,纳税时点没有任何可争议之处,“只能在收益实现后再征收,针对浮盈征税不符合税法规定。”今年年初,多家PE反应,税务机关认为PE溢价投资造成了被投资企业原股东持有的股权价值产生账面浮盈,因而向原股东追缴所得税。近期,又有
    2024-02-22
    243人看过
  • 企业免税政策问题
    住房公积金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具体需要结合企业的收入及相关规定来具体判断,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纳税调整项目有哪些?一、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二、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三、计提的工会经费未实际拨缴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四、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不得在当期扣除(软件生产企业除外),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五、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0%部分未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调增发生额的40%;发生额的60%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确定:首先计算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数额和实
    2023-06-27
    128人看过
  • 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税收问题直接反映的是企业的营业收入与利润的真实性问题。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基于合理避税的考虑,往往采用增加成本、减少税收的方式,导致历史过程中经常遇到过往的税收记录不能实际反映其真实盈利的问题。对于民营企业在早期的发展过程中由于自身的各种原因导致没有足额申报或缴纳应纳所得税或者是长期拖欠税款的情况,通常是通过补税的方式;对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区分是地区性政策还是国家政策,地区性政策是否与国家政策相违背或相冲突,并需取得有审批权的政府部门批准;民营企业原始积累阶段如果是以代征方式缴纳税款的,则如果企业有意上市需尽早改制规范,变代征为查账征收;最终,还需要取得税务局出具的企业未欠税款、不会导致罚款责任、行政处罚责任的证明。监管部门特别关注拟上市企业前三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家税收法规政策是否存在矛盾的情况,如果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存在与国家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符或者越权审批的情况,发行
    2023-02-24
    83人看过
换一批
#投资风险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基金投资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基金份额,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然后共担投资风险、分享收益。 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汇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交给银行保管... 更多>

    #基金投资
    相关咨询
    • 问一问大家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哪些?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6-30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
    • 国家税务总局澄清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问题?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08
      005年规定的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至12个月确定适用税率的计税方法,已经将年终加薪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一种形式来计算纳税,所以,此次取消原“双薪制”计税方法,只是对过去的老政策进行清理,个人取得年终加薪仍应按2005年出台的分摊计税方法计算纳税,并没有改变个人的税收负担。近来有一些高收入企业把年终加薪(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别分摊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2005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规定。此次
    •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政策是什么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12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政策是: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 协议控制股东所得税问题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23
      协议控制股东所得税问题是指境外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境内运营实体实现控制,并最终将境内运营实体的报表并入境外上市主体的一种组织形式。协议控制模式广泛运用的根源是企业融资、外资投资需求与法律、政策监管之间的矛盾。
    • 免征所得税政策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2-13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