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欺诈发行股票罪立案标准是那些
1、欺诈发行股票罪的立案标准:
(1)行为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500万元以上股票的;
(2)实施了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行为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具有转移或隐瞒所募集资金等其他后果严重或情节严重情形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诈骗罪的区别是那些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企业;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客观方面不同。
(1)本罪主要是通过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来欺诈他人,
(2)而发行股票和债券往往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
(3)诈骗罪发行股票、债券是非法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所谓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纯属伪造虚构的。
3、两罪主观上都是故意的,但故意内容和犯罪目的是不同的。诈骗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非通过制作虚假的文件来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
4、客体也是不同的,诈骗罪侵犯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本罪主要是侵犯了证券发行的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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