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给吓出精神病是否是犯法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1 21:15:08 258 人看过

将别人吓出精神病这种情况,属于广义上的犯法;如果行为本身没有人身威胁性,一般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是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额外的精神损害赔偿

车间坍塌女工吓出精神病法院判单位须全额赔偿

车间坍塌,女工吓出精神病

法院判定属工伤,单位必须全额赔偿

李侠光阳吉启雷

工人在上班时受了伤,单位应该给予治疗和赔偿,但如果工人在事故中受了惊吓,吓出了精神病,这算工伤吗?如果是,单位要不要全额赔付因精神病带来的全部损失呢?近日,南京溧水法院作出判决:工厂全额赔偿!

42岁的李琴是南京溧水一家工厂的工人。

2007年1月4日上午,李琴和几个工友正在车间里做工,忽然轰隆一声巨响,年久失修的车间屋顶坍塌,砸在她和其他工友身上,大家伙一起受了伤。厂方迅速把他们送往医院诊治,因伤势并不严重,他们很快出院复工,单位也按工伤对他们进行了赔偿。但李琴外伤治愈回家后,精神依然恍惚,起初大家以为是她胆小,受了惊吓,很快就会好转。谁知数月后,李琴的病症不仅没有好转,反而更严重了,不分昼夜地胡言乱语,还常常哭闹着大叫房子倒了,快跑快跑。这是典型的精神疾病啊,家人将她送到精神病院治疗。

经县、市精神病医院多方诊治,李琴病情有所好转,但仍须丈夫请假在家全天候照顾,为此家里花了不少钱。李琴家人认为,此病因车间屋顶坍塌惊吓所致,要求工厂给予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厂方说,只要被劳动部门认定工伤就可考虑给予补偿。于是,家人带李琴到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鉴定,结果显示疾病为创伤后应激障碍,与伤害事故有部分关联;根据这一鉴定结果,李琴被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负伤,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八级。当李琴家人拿着这三份材料再次找到工厂时,厂方却以精神病与事故只有部分关联为由,只肯承担部分责任。

双方多次交涉未果,李琴家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工厂向李琴支付各项费用及赔偿金9万余元。李的家人认为补偿金计算有误,数额偏低。于2008年8月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医药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0余万元。

近日,溧水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工厂支付李琴各项损失费用近11万元。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李琴病因与伤害事故部分关联,只是李琴构成工伤的必要认定情节,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因工负伤后,工厂就应给予其工伤全部待遇。病因与伤害事故部分关联不是责任方只承担部分责任、给予受害方部分待遇的理由。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权益受侵害的大多是劳动者,法官办案中,在思想上,应吃透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办案出发点;在实体上,要准确把握劳动法精神,贯彻保护弱者的原则;在程序上,分配诉讼权利时应给弱势的劳动者以适当倾斜。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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