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疾病的医疗期是多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5 19: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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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患有特许症状之疾病劳动者的医疗期限规定如下:若劳动者实际作业年限不足10年且在当前公司服务时间低于5年者,其医疗期应设定为3个月;而如劳动者实际作业年限已达10年及以上但服务时间仍在5年之下的,则参考标准医疗期应设为6个月;反之,若劳动者在当前公司服务时间大于或等于5年且作业年限也大于10年的情况下,根据规定医疗期应设置为9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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