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使用年限时间是多久?
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是住宅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
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为准。
经济适用房的使用年限为50年。
土地使用权年期是指土地交易中契约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土地使用权年期的长短,直接影响可利用土地并获相应土地收益的年限。如果土地的年收益确定以后,土地的使用期限越长,土地的总收益越多,土地利用效益也越高,土地的价格也会因此提高。因此,通过土地使用权年期修正,可以消除由于使用期限不同所造成的价格上的差别。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1、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民事权利
2、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相对独立的物权,属于用益物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三、集体土地能办国有土地证吗
集体土地改为国有土地按法律规定只有通过国家征收一条途径,然后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除了价格便宜一点,办理手续和新征一块土地差不多。土地性质是国有还是集体,和企业的性质是不搭边的两回事情,一般情况下集体企业改制的时候,改制文件中对土地的处置应该有比较明确的办法。
1、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集体土地证书作为零资产同样可以和房产在一起抵押的。
2、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规定: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种经营用房,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由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综上所述,土地资源一直以来都是国家的,想要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利,以及土地带来的利益,需要按照合法的流程获得土地使用权证。需要我们明白的是土地使用是有时间限定的,在固定的时间期限里,土地拥有者可以享受土地带来的任何好处以及利益。
四、一般被暴力强拆合法吗?
违法的。国家明令禁止暴力强拆,强拆者需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什么样才可以强制拆迁?
(一)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二)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三)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六、房屋强拆的法定流程是怎么样的?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强拆是可以获得认可的,但对于暴力强拆是国家不允许的,在进行拆迁时一定要先与被拆迁方进行协商,同时约定相关的赔偿,如果协商不好就可以直接走法律的流程,所以,对于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要懂得保护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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