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主要讲述次债务人在清偿债务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而代位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可以诉请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合同无效。次债务的代物清偿约定未履行时,不影响代位权行使。次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在代位诉讼开始后,债务人无权再处分次债务人债权。当次债务人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时,次债务额可以认定。债务人享有确定到期债权是代位权诉讼成立前提。
次债务人应对其对债务人债务的清偿是否完成承担举证责任。
2、次债务的代物清偿约定未履行,不影响代位权行使。
3、次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4、代位诉讼开始后,债务人无权再处分次债务人债权。
5、次债务人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时,次债务额如何认定。
6、代位权人有权诉请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合同无效。
7、代位权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8、债务人享有确定到期债权,是代位权诉讼成立前提。
裁 判 规 则 : 次 债 务 人 代 位 权 成 立 条 件
按标题:裁判规则:次债务人代位权成立条件
次债务人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次债务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首先,债务人必须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债务。
2. 债权人合法取得债权:债权人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债权,如通过司法程序提起诉讼或者通过拍卖等非诉讼方式取得债权。
3.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务,即债务人在财产上还有一定的负担。
4. 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合同中约定了次债务人代位权条款。
5. 债权人同意:债权人需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次债务人代位权成立的情况下,明确同意次债务人代位权的发生。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五个条件,次债务人才能够代位行使债权。如果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次债务人代位权将无法成立。因此,在次债务人代位权纠纷中,债权人需要仔细查阅相关法律文件,确认是否符合次债务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次债务人代位权纠纷中,债权人需要仔细查阅相关法律文件,确认是否符合次债务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五个条件,次债务人才能够代位行使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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