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受理条件有哪些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3、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破产清算后债务怎么办
破产清算后债务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企业破产财产应当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利息债务之后清偿破产债权。破产清算是为了偿还之前的债务。企业向破产法院申请了破产之后,法院将会成立清算小组,拍卖企业财产,所得用于清偿债务。股东只要履行出资义务,破产程序结束后就不需要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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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理,又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由于破产程序开始具有一系列的法律效果,有关破产案件受理的规则在破产法上具有重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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