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垦造耕地力度,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0〕29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征收耕地开垦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耕地开垦费是国家对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因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按占用耕地面积征收的,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复垦、土地整理的资源性收费项目。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包括非农业建设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以及通过易地和委托开发途径补充耕地的建设占用耕地)的,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征收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征收的具体标准为:江东区、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按所占耕地每平方米征收18元;鄞县、慈溪市、余姚市,按所占耕地每平方米征收14元;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按所占耕地每平方米征收1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上述基础上每平方米耕地再加收15元。
三、耕地开垦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时,向受理申请的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按耕地开垦费标准,用有偿调剂成本费抵冲耕地开垦费;抵冲不足的,应补缴不足部分。
四、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0〕292号)建立省级耕地开垦资金的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单位申报建设用地申请时,应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20%的耕地开垦费。海曙区、江东区和江北区规划区内按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耕地开垦费标准全额收取。
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耕地开垦费,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耕地开垦费纳入造地改田资金专户,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复垦、土地开发整理等。
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2000〕发221号)执行。市及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在耕地开垦费征收额的3%以内提取管理费,用于与造地改田资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的必要费用支出,具体包括:征收票据、业务资料、办公设施购置、业务培训、劳务费等。管理费支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使用。
六、建设单位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应按规定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生产成本,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耕地开垦费。
七、各级财政、物价、审计、土地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发布的有关征收造地费、复垦基金、基本农田保护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滩涂围垦政策的通知
231人看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1996年房地产开发计划》的通知
107人看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305人看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的通知
273人看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港体制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58人看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通知
52人看过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3[劳社部发[2007]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1995〕5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民险发〔1997〕27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的通知 [渝劳农保发〔1999〕1号]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在机构改革期间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
-
关于长治耕地征占的问题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7-311、耕地遇到征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
-
-
关于破坏耕地的问题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15破坏耕地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或使用耕地,使耕地种植条件恶化、土质退化、水土流失、耕地质量遭到破坏且不易恢复的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是破坏耕地行为。治安管理处罚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 (1)从处罚主体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
-
耕地开垦如何征收费用台湾在线咨询 2023-03-30调整后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10-1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1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1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14元平方米收取。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20-2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2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2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24元平方米收取。《土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