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欺骗性交易,也称仿冒行为,是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或者其他虚假手段,使交易相对人产生混淆或误信,从而获得交易机会的行为。
欺骗性交易的主体一般是商品或服务的推销者,客观上采用了欺骗手段,主观上存在使人误信的故意,损害后果双重性:交易相对人、相关经营者。
欺骗性的现金流粉饰
在现金流量表正表中,现金流量由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三部分组成。而对这三部分现金流的组合分析,我们大致可以得出对企业发展状况的评价。比如当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正数,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也为正数,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为负数,我们可以初步认为企业已步入成熟期,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都已产生现金回报,并有能力偿还债务或向投资者支付报酬;又如当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正数,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也为正数,我们可以判断企业目前正常经营活动已出现问题,主营业务活动需要调整,需通过筹集资金来满足日常经营活动及企业产业调整的资金需求。而对于一个永续经营的公司来讲,报表使用者往往更关注的是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因为主营业务是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主要来源,主营业务突出、收入稳定是企业运营良好的重要标志。因此,许多公司往往运用一些会计上的技巧,有意无意改变企业现金流量的性质,达到粉饰现金流量表的目的。
1、把投资收益列为经营活动收入
一些公司的财务往往把闲置的现金投入到有价证券投资中,当公司需要现金的时候,再把这些证券卖掉。对于普通的公司来讲,这种经营活动并不是公司的主营业务,这种业务的收益应该作为投资收益列入到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目中。但在现实中,有些公司的管理层把自己当作了证券公司(只有在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收入才使公司核心经营收入的一部份),堂而皇之地证券投资收入作为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列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去。这其中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震惊中国股市的**电子事件了,自1997年至2001年8月间,**电子公司共投入资金6.8亿元,大肆炒作本公司股票,公司利用自己所掌握的中期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以及成立**东方网络管理公司等内幕消息,进行大量内幕交易,并将炒作本公司股票的高额利润作为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为了使虚增的主营业务更真实,**电子采取修改客户合同、私刻客户印章,向客户索要空白合同、粘贴复印伪造合同等四种手段,从1997年开始,先后伪造销售合同1242份,合同金额17.2968亿元,虚开销售发票2079张,金额17.0823亿元。同时,伪造了1509份银行进账单,以及相应的对账单,金额共计17.0475亿元,使经营活动现金流入虚增17.08亿元。凭借虚假的主营业务增长,**电子在1999年到2001年实现了年均增长160%高速度发展,股票价值从上市初期的17.15元暴涨到330.60元。
2、粉饰“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栏目中有一项是“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该项目反映了除主营业务以外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活动,如罚款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等。按理来讲,该项目金额应该较小,但是正如其他应收款成了某些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上会计处理的“垃圾筒”一样,该项目也极易成为现金流量表上藏污纳垢的隐身地。有的公司收回了“别人欠自己的钱”,虽然这笔钱与经营无关,但仍记入该项目。一些企业借用关联单位的现金款项,不把在筹资活动“借款所收到的现金”中反映,却列入“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从而增大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如某上市公司2001年报现金流量表上“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225942万元,主要为收到的关联方往来款,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近三贩45634万元,主要为支付的关联方往来款,这种关联方往来款显然虚增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3、调整经营活动现金支出
一些公司蓄意调整经营活动的现金支出,使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更好看,从而欺骗和误导报表使用者,产生公司经营良好、经营活动创造现金能力很强的假象。如在**通讯事件中,世-通的高管人员以“预付容量”为借口,要求8.52亿美元,低估经营成本被了38.52亿美元,税前利润也被相应虚增了38.52亿美元。这种造假手法在现金流量表上的反映为:使大量本应列入经营性支出的资金流,错误地列为投资性支出,从而虚增了世-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严重误导了投资者、债权人等报表使用者对世-通现金流量创造能力的判断。同样,对比2003年**公司先后公布的两份现金流量表,我们发现第一份现金流量表中,有意掩饰了利用筹集资金支付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9.88亿元,虽然这种掩饰不影响公司的盈利与营业额,却会使公司2003年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变得更难看——从净流入10.10亿元变成净流出0.83亿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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