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规定:夫妻分居管理,婚后所得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双方的财产差异很大,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相当于差额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死亡房产归谁
一、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死亡房产归谁
1、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死亡房产归属如下:
(1)若该房产为死者的个人财产,则先按遗赠扶养协议进行继承,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遗嘱内容继承,没有遗嘱的,该房产按法定继承平均分配给继承人;
(2)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房产的一半属于遗产,按上述内容进行分配。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房产继承的流程是什么
1、继承人先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3、携带相关材料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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