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与破产重整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7:25:10 109 人看过

一、破产重组与破产重整的区别

1、定义不同

(1)重组,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约定成俗的称谓(通俗讲,法律从未针对重组作出任何规定)。约定成俗的资产重组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①收购兼并。②股权转让。③资产剥离。④资产置换等。

(2)重整,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据在于《企业破产法》的明文规定,其内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2、自主性不同

(1)公司重组,由于没有法律框架约束,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协商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比如,谈判的时间、债权人的清偿率等等,均是自由确定的,没有法定约束。

(2)重整,由法院主导,属于法庭内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约束。比如债权人的清偿顺序,重整时间等必须按照法律规定。

3、司法保护程度不同

(1)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司法保护的情形,比如,无法有效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

(2)重整,法律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保护。比如,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阻止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限制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限制企业股东行使股权等等。

4、成本不同

(1)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法律成本。

(2)重整,破产重整程序属于诉讼程序的一种,必然存在一定的法律诉讼成本,但同时也有收益。比如: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入重整之后债务停止计算利息,对于债务庞大的企业而言,重整期间停止计算的财务利息要远远大于法律诉讼成本。又比如:管理人通过解除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可以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再比如:法院主导的协商机制,往往可以让债权人作出重大让步。等等。

5、对企业经营现状的影响不同

(1)重组,完全属于自愿,即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没有任何影响。

(2)重整,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享有解除权,管理人行使这种解除权不属于违约行为,企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只能够依据公平原则,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属于普通债权。所以,这样的权利使管理人在谈判中享有主动权,可以使管理人解除所有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

6、计划方案的通过条件不同

(1)重组方案,完全属于自愿,必须取得所有债权人的同意,否则重组方案对不同意的债权人无效。

(2)重整方案,并不需要所有的权益人同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只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可,在某种情况下,即使重整方案未能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仍可以强行批准重整方案。

7、时间效率不同

(1)资产重组的期限,由个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没有实质的限制。

(2)重整,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否则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由于达不成一致重整方案就面临破产清算的后果,所以,各方当事人均会认真对待,加大谈判诚意,减少了不必要的扯皮,提高了效率。

二、公司破产债务重整的概念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三、破产清算是否影响担保物权

债权人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不是绝对的,《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情况主要是指法律对于担保物权的一些例外规定,如企业破产法关于职工劳动债权的规定,就属于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情况。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中,除别除权人和抵销权人依法对破产财产行使别除权和抵销权的以外,剩余的破产财产应先支付破产费用和清偿共益债务,再有剩余的,作为可分配的破产财产,依法向各破产债权人分配,清偿各项破产债权。按照债权平等的原则,各类破产债权本应平等受偿,不应区分先后。但从社会公益考虑,各国破产法都规定某些特殊的破产债权可以优先受偿,这就形成了破产分配时的法定先后顺序。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为:应首先清偿破产人所欠的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应向劳动者支付的全部劳动报酬。劳动者的工资等费用,关系劳动者的生活保障和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应在破产分配中得到优先清偿。企业破产法将其列为以无担保财产清偿的第一顺序。

从实际情况看,在破产企业的财产大量被用于向债权人抵押担保的情况下,无担保的财产可能远不足以清偿职工的债权。为了在保证优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的职工的工资等费用同时,又能兼顾维护担保制度的相对稳定和交易的安全,企业破产法规定:对企业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首先以破产人无担保的财产优先清偿;同时在附则一章中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前所欠职工的上述费用,以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优先清偿后仍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破产人有担保的财产先于担保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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