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认定工伤后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经认定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较多,可分为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因工伤残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大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承担大部分赔付责任原则体现了分散工伤风险的宗旨,如1至4级伤残职工、工亡职工的全部待遇项目,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终结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少部分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单位分担部分赔付责任原则要求其做好工伤预防、尽量减少工伤事故,如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5至6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及终结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二、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有哪些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治疗工伤应当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就近急救。疑似职业病的,应及时送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的,可以向所在市劳鉴委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在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医疗康复、职业康复,更好地恢复劳动生活功能。因医疗、康复条件所限需转外地医院治疗、康复的,应报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其异地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在定点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目录范围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和康复费不设封顶线、符合规定目录100%报销,辅助器具费在国内市场普及型支付标准内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标准、按天数计发。职工在治疗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在停工留薪期内需护理的,由单位负责或支付护理费;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鉴委确认,最长不超过24个月。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鉴委确认,可以安装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经劳鉴委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有关工伤医疗待遇。
三、因工伤残待遇的具体有哪些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1至10级伤残均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分别为27至7个月的本人工资。1至4级伤残职工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选择办理工残退休,也可以选择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均同时享受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75%,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至丧失条件(死亡或者领取养老退休金);如经鉴定符合1至4级生活护理等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直至丧失条件(死亡等),标准分别为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5至6级伤残职工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保留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保障其就业权利,如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7至10级伤残职工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在劳动合同期内单位不得解除、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在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可以终止,以保障其就业权利。5至10级伤残职工依法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分别按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四、因工死亡待遇有哪些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0倍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4年度为53.91万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可以享受,其领取资格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发放至领取资格丧失为止(比如配偶再婚、小孩年满18周岁、老人死亡等),其中配偶标准为40%,其他亲属为30%,孤寡老人或孤儿再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超过职工本人工资的100%。此外,1至4级伤残职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每年调整提高,以更好地保障工伤人员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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