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无效的条款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09:13:33 140 人看过

保险合同中注明的免责条款,并且在签订合同前向投保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的,也并非全部都是具有效力的。根据《保险法》,保险人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自始无效:

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2.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保险合同中条款约定不明应如何理解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法》

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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