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股份质押到期日未清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其财产转让给债权人占有,并以财产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对财产进行贴现,或者优先以拍卖或者出售财产的价格支付。出质人只有在履行期结束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方可行使质押。在此之前,质权人直接占有质权的,应当履行妥善保管质押的义务。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后的合理期限内无法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达成协议,变更财产所有权。但是,设定质押时,不应当约定债务人逾期无法清偿债务的,质押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
一、抵押与质押的联系
抵押和质押都是属于担保的一种方式。
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
(一)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二)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三)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四)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二、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
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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