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人违约后,质权人的权利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8:53:54 370 人看过

出质人违约后质权人的权利是什么。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转让给债权人占有,并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对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权利凭证转让给债权人,并以权利凭证所代表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债权凭证兑成价款,并优先受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的,质权人才能行使质权。在此之前,质权人直接占有质权的,应当妥善履行保管质权的义务。质权人应当根据质物的特点选择适当的质权行使方式。动产可以采取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物权凭证可以采取现金、提货、拍卖、转让等方式。质权人处分质物所得的价款,用于清偿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权人与出质人因行使质权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提起诉讼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债务人,也可以分别起诉出质债权债务人。显然,质押时以背书形式记载质押字样的,质权人可以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直接行使票据权利。如果质押是通过签订书面合同并交付票据的方式成立的,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票据法要求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票据权利,因此背书的不连续性给质权人行使票据权利带来了法律障碍。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前需要与出质人协商,出质人将票据背书给质权人,质权人再要求债务人兑现票据。出质人不配合的,质权人需要通过有效的法律文书提起诉讼,确认持票人对质押票据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证明持票人取得该票据并以其他合法方式行使对该票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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