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津贴:抚养孩子年龄不再限制,无需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14:31:04 195 人看过

发生工伤抚养孩子到十八岁就不用再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了,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职工发生工伤不用真名麻烦多

被工厂的冲压机压伤后,工厂迫使吴-强(化名)以“陈-翔”这个名字登记入院治疗,以便取得工伤保险报销,吴-强几经反抗未果,在他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出现了后患:因为他无法出具自己的病历资料无法进行鉴定。

吴-强无奈之下将工厂和医院双双告上法庭,日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正式生效:公司向吴-强赔偿交通费50元、误工费250元,而医院则应向吴-强提供办理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病历资料和相关证明。

工伤住院被要求“改名”

去年7月,22岁的吴-强进入中山一公司任冲压工,但该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会工伤保险。

去年9月1日,阿-强在该公司工作时被冲压机压伤左手,被该公司送到当地镇医院治疗,但为了获得社保报销,该公司要求他“改名”,在患者一栏填上该公司已经购买社保的一名职工“陈-翔”的名字。

今年5月,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阿-强此次受伤为工伤,但由于吴-强没有在某镇医院治疗期间的病历资料,目前无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吴-强一再要求某镇医院将疾病证明书等病历资料上的“陈-翔”更改为其真实姓名吴-强,遭到镇医院拒绝。

法院:“改名”住院侵犯姓名权

今年6月,吴-强将公司和当地镇医院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侵害姓名权赔偿金9000元(含交通费50元,误工费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700元),判令镇医院变更各种病历资料上的姓名。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将吴-强以“陈-翔”名义送院治疗,已侵害吴-强的姓名权。因此导致吴-强无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吴-强要求该公司赔偿交通费50元、误工费250元,法院予以支持。但经某镇医院提醒后,吴-强却未要求更正,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还判定,该镇医院应证明吴-强以“陈-翔”名义住院治疗的事实,以便吴-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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