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04:14 353 人看过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实施城镇化工程,推进城镇化进程,加强小城镇建设,是党中央提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我省“十五”计划确定的八大工程之一。发展小城镇,首先要做好规划。但是,自2000年国家要求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以来,我省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与城镇总体规划编制严重滞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带来一定难度。为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搞好全省小城镇建设,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发[2001]2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抓紧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是县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空间布局安排,对于优化生产力布局、合理配置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抓紧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科学确定县域内城镇的等级规模、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合理布局县域内各项基础设施,实现区域内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省人民政府安排大运经济带范围内的县(市、区)和太原、阳泉、晋城所辖县(市、区)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要在2003年编制完成,其他县(市、区)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要在2004年编制完成。

二、要尽快编制完成城镇总体规划

城镇总体规划,主要是通过对区域经济、社会的深入调查研究和详细分析论证,合理确定城镇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重点解决城镇的定性、定位和定量等影响城镇发展的重大原则问题。各个城镇要在深入分析现状和科学预测发展的基础上,尽快编制城镇总体规划,科学确定城镇的性质和规模,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和城镇发展形态,有效配置基础设施,推动城镇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要求,省级试点小城镇的总体规划要在2002年编制完成,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要在2003年编制完成,乡集镇总体规划要在2004年编制完成,村庄的建设规划要在2005年编制完成。

三、要提高城镇规划的编制水平

为了提高城镇规划编制水平,城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镇总体规划时,一要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二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的科学机制。根据每个城镇不同的区位优势、产业结构和历史文化,进行准确定位、突出特色,编制出既体现时代要求、又符合当地实际的城镇规划,做到城镇规划要高水平、一步到位,城镇建设要按规划、逐步进行,实现城镇的可持续发展。

四、要严格城镇规划的审批和实施

城镇规划编制完成后,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城镇规划一经批准后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的任何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维护城镇规划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城镇规划确需变更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五、要加强城镇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建设厅要与各市(地)协商提出分年度具体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计划,届时由省人民政府小城镇建设领导组进行组织检查考核。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工作的领导,健全城镇规划管理机构,把城镇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14: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建设用地相关文章
  •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镇总体规划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乌兰察布市城镇总体规划审批程序》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日乌兰察布市城镇总体规划审批程序为进一步规范乌兰察布市旗县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含旗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批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程序。(一)前期工作。旗县政府在修编和调整总体规划前,应就原审批的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修编或调整的理由、范围书面报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作出应予修编或调整的认定批复后,方可进行。城镇总体规划修编初步成果完成后,乌兰察布市规划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有关旗县政府应按照评审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二)申报工作。有关旗县政府应将修改后的城镇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送乌兰察布市政府。申报材料应当包括规划成果(含文本、附件、图纸)、专家评审意见
    2023-06-10
    426人看过
  •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宜府办发〔2007〕30号发布日期:2007-4-16执行日期:2007-4-16各区县人民政府: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川办发(2007)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件”)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12号文件”是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市、区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一份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各区县要结合规划管理实际,认真组织学习贯彻。二、已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区县,要依据“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调整和规范;未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区县,应尽快按“12号文件”的要求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三、各区县要及时总结和上报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工作运行情况,市政府将对城乡规划委员会的设立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二OO七年四月十六日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2023-04-22
    80人看过
  •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确定的2005年重点工作任务,今年要完成全省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努力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村庄布局散乱、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环境脏乱差的问题仍较突出,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要求不相适应。在新的发展阶段,科学编制镇村布局规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两个率先”目标的迫切需要,是促进集聚发展、节约土地资源的关键措施,是引导农民将新建房屋建到规划点上、推进镇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实施,保质保量完成规划编制任务。二、明确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组织编
    2023-06-10
    92人看过
  • 省政府可以自行规划省域内的城乡体系吗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2、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律师补充:1、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2、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3、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
    2023-05-06
    363人看过
  •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崂山区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实现崂山区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崂山区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分区规划编制进度,加大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力度,为崂山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提供科学依据今年6月底前,崂山区要完成分区规划编制工作,并上报市政府,争取今年10月底前批准实施。依据分区规划,加大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编制力度,到2004年底实现控规覆盖率100%.严格执行《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转让必须严格依据其控规进行,没有控规或不符合控规要求的,不得出让土地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严格加强村镇规划集中统一管理(一)加强街道办事处驻地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加快城市化进程。依据分区规划和控规,将街道办事处住地的一切建设活动全部纳入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并核发
    2023-04-22
    468人看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全省城市人民防空建设工作,确保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提高城市防空袭能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规划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作为各级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成员单位,依法参与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二、人民防空工程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等人防专项规划,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实施。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2023-06-10
    241人看过
  •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规划管理规范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决定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县城区的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行为,提高建设水平,促进全州县城建设有序、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州人民政府作出如下决定:一、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符合总体规划和区域详细规划,并做出项目规划设计图,报建设(规划)部门审批后,方能实施。不符合规划、没有规划设计的项目不得实施。二、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的,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制定出土地出让方案。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须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规划)部门共同制定。三、各县城规划区内宽25米以上街道、广场旁的建设用地,要按
    2023-06-10
    301人看过
  •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部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授权给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对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问题,省政府苏政发〔1999〕8号文件作出了规定。根据省政府的规定,各地认真组织市、县、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为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加强土地管理提供了依据。为简化手续,更好地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控作用,省政府决定,将部分乡镇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授权给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现作如下通知: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南京、无锡、苏州、常州、徐州五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须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二、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除上述五市以外的设区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镇,以及各市辖区和县(市)城区所在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仍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点中心镇规划报审程序的通知》(苏政发〔2001〕16号)规定,为加强对重点中心镇的规
    2023-06-10
    160人看过
  •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九湖、颜厝两镇城市规划建设的管理通知
    龙海市人民政府: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闽政[1994]综261号文批准实施。该总体规划的市区桥南部份包括龙海市的颜厝镇、九湖镇的大部份,此地块是漳州市区的南大门的重点地段之一。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各项用地和建设的规划管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18号文件和全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漳州市规划区的颜厝、九湖地段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须按法定程序向漳州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定点,在取得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办理用地手续;各项建设项目,均应在取得漳州市城乡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二、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凡不向漳州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定点,未取得其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直接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均属违法
    2023-04-22
    184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级有关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精神和原国家土管局的统一部署,我省于1997年7月开始编制和修编全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下,经过一年多的调查研究、搜集资料和修改论证,这项工作进展顺利,目前已进入了评审和报批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对全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一、各建制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丽水地区的所有乡及杭州市的石桥乡、下沙乡、周浦乡、西湖乡、蒋村乡,宁波市的西郊乡、东郊乡、福明乡,嘉兴市的乍浦乡,衢州市的花园乡等10个城郊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三、其他所有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分别授权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审
    2023-06-10
    321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因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工作变动,需要重新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徐守盛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副主任邵克文省政协副主席、省发改委主任姜信治省政府秘书长周强省政府副秘书长屠锦敏省建设厅厅长张羽中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委员李文卿省发改委副主任于光明省经委副主任吴仰东省财政厅副厅长王幸省公安厅副厅长沙仲才省民政厅副厅长王志贵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周应军省建设厅副厅长梁文钊省建设厅总工程师辛平省交通厅副厅长金涛省水利厅副厅长马尚英省林业厅厅长卫孺牛省农牧厅副厅长卢鸿志省文化厅副厅长王新中省环保局副局长樊怀玉省统计局局长邓志涛省旅游局局长朱友文兰州铁路局局长康和生甘肃机场集团公司总裁王再兴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陈晓伦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潘锋省政府研究室副主任刘敏省社科院副院长今后组成人员工作变动时,由接任人员自行替补,不另行文。二
    2023-04-22
    475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建设厅制定的《甘肃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省建设厅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全国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我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建立供热和用热激励约束机制,稳步推进全省城镇用热商品化、供热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我省省情的城镇供热新体制。加大技术创新力度,促进节能建筑的推广应用,深化供热企业改革
    2023-06-10
    409人看过
  • 贵州省人民政府通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城镇居民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建设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加强我省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端正城镇房屋拆迁指导思想,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政策性很强,关系广大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全省经济发展大局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我省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总体进行平稳,为全省城镇建设和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房屋拆迁量增大,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有的城镇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不落实,人为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有的地方对被拆迁人的住房和生活困难重视不够,群众意见大;少数地方
    2023-07-05
    266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确保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如期顺利完成。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十月十八日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为圆满完成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根据建设部建函规[2003]115号、省建设厅[2003]302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3]3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一、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一)构建“区域城市”的整体框架,以生态、环境、资源、空间容量为限定,确定远景规划,健康有序推进社会、环境、经济的协调发展。(二)以实现“两个率先”为战略目标,通过总体规划的编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城市建设思路,落实发展空间和建设项目,提出具体的建设实施建议。(三)围绕城市发展重点、突出解决关键问题,以提升城市功能
    2023-06-10
    126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建设用地
    相关咨询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是怎么规定的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07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二)因实施国家、省和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和县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15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报送审批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 区域性城镇规划需要人民政府批准吗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6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 关于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什么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16
      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城乡统筹发展总体要求; (二)资源利用与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措施; (三)城乡空间和规模控制要求;(四)与城乡空间布局相协调的区域综合交通体系; (五)城乡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六)空间开发管制要求; (七)对下层次城乡规划编制的要求; (八)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的管制要求、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布
    • 城市、镇总体规划如何修改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22
      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分为修编、调整和补充。修编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编制修编纲要或者修编方案。修编后的规划,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调整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送调整方案,经同意后,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规划,经原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