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并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
侵害身体权的七种方式:
一、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非法搜查身体,是指无权搜查或者有权搜查的机关或个人违反法律程序,擅自对公民身体进行搜查的行为。依法搜查,是职务授权行为,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不构成侵害身体权。目前在实务中,往往对非法搜查公民身体作为侵害名誉权案件处理,也有的认为是侵害一般人格权。实际上这种行为侵害的客体不是名誉权,因为非法搜查并不影响到公民的社会评价,损害的是公民的名誉感,但名誉感并不是名誉权的客体。这种行为侵害的是身体权,但同时也侵害了公民一般人格权客体的人格尊严,属于一个行为侵害了两种客体,但其基本特征仍是侵害身体权。
二、非法侵扰公民身体。
非法侵扰公民身体,是指行为人对公民的身体,以外力进行非法干扰,是对公民维护自己身体安全以及支配权的侵害。这种行为往往有威胁、恐吓的内容,但并未对身体造成实际伤害。例如,面唾他人,当头浇污水等等。在实际生活中,有些非法侵扰公民身体的行为,同时也侵害了受害人的名誉,这时要仔细探究该行为的基本特征。如基本特征是侵害身体权,按侵害身体权处理,对名誉的侵害作为一个加重情节;如基本特征是侵害名誉权,则按侵害名誉权处理。
三、对身体组织之不疼痛的破坏。
法律保护公民身体不受破坏,不受侵害。任何人侵害他人身体,使其身体组织遭受破坏,都是违法行为。一般认为,对身体组织的破坏,只要不造成严重的痛楚,且不破坏身体组织功能的完善,不认为是对健康权的侵害,而认其为对身体权的侵害。根据这种标准,构成对身体侵害的行为,一般应是针对人体没有痛觉神经的身体组织而实施的行为,例如对头发、眉毛、体毛、指甲、趾甲等的侵害行为。另外,对有痛觉神经的身体组织进行破坏,只要不是造成严重的痛楚、不破坏健康,也认作是对身体权的侵害。例如,没有碰到牙神经的牙齿损伤,强行抽取他人适量的血液等等,也是对身体权的侵害。对于固定于身体成为组成部分而能自由卸取的人工装置部分,如使假牙、假肢造成损害的,应认为是对身体组织的不疼痛破坏,为侵害身体权行为。
四、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
殴打既是侵害身体权的行为,也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对这两种行为的区分,应以后果加以区别,其标准就是看是否破坏身体组织功能的完善。在实务中就是看行为是否造成伤害。我国目前实行重伤鉴定标准、轻伤鉴定标准和轻微伤鉴定标准。轻伤标准对于确定殴打行为的刑民界限是重要标准,不够轻伤标准的殴打应以侵害身体权、健康权来处理。而后两种行为性质区分标准,就是看是否构成轻微伤,构成轻微伤的,作为侵害健康权处理,不构成轻微伤的,作为侵害身体权处理。
五、因违反义务之不作为所生之侵害身体。
六、不当之外科手术侵害身体。
七、损害尸体。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丧失,其所遣尸体仍应依法予以保护,为一致意见。但是,依据何种理由进行法律保护,意见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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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中健康权与身体权的区别湖南在线咨询 2023-01-16身体权与健康权的区别:从定义中,可以看出,身体权强调的是身体完整、自由支配,而健康权强调的是生理机能正常运作; 生理机能包括内部机能和外部组织,故侵害健康权就必然造成受害人内部机能或外部组织的伤害,而侵害身体权却并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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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是以身体权为侵害客体的行为, 侵害身体权有哪几种湖北在线咨询 2022-02-15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是以身体权为侵害客体的侵权行为。侵害身体即指损害身体内部或者外部之组织,而且这种损害不破坏受害人的生理机能和身体完整,不以受害人感到肉体上之痛苦为必要。侵害身体权有下列几种种类:(1)非法搜查公民身体。身体的完全性、完整性,包括形式上的完全、完整和实质上的完全、完整。身体的形式完整,体现在公民对自己身体支配的观念上。公民是否接受对自己身体的检查,体现了公民对自己身体形式完整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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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身体权行为的主要方式四川在线咨询 2023-08-181.对尸体的损害。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丧事,尸体应依法给于保护。 2.对身体组织的非法保留、占有。公民身体权以身体为客体,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 3.对身体组织之不疼痛的侵害。 4.实施过度的外科手术。